秦越存
(浙江财经学院伦理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
一、浙江精神的核心
浙江作为一个人多地少、资源相对贫乏、工业基础薄弱的省份,之所以能够于改革开放后,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其中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就是浙江人具有一种在千百年来奋斗发展中孕育出来的宝贵财富,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浙江精神”。
浙江精神被概括为“自强不息,坚忍不拔,勇于创新,讲求实效”。这十六个字是浙江人栩栩如生的写照。
浙江精神作为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对中华民族精神的继承,又具有自己的特色。其中,“自强不息,坚忍不拔”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勇于创新,讲求实效”是浙江精神与众不同的鲜明特点,是浙江精神特色的标志。其核心内涵是开拓的个性精神与务实的事功精神。这种精神的实质是“义利并行”的实践理念。这种理念在中国传统的“舍利取义、以农为本”的农耕社会中无疑是一个大胆的创新。但是任何思想观念的形成都有其文化土壤,浙江精神也不例外。这种“义利并行”的实践理念是在浙东学术文化背景下形成的。
众所周知,中国历史上占统治地位的儒学是春秋末期孔子创立的重要学派。在义利关系上,孔孟虽然重义,但也并非完全轻视利,他们认为符合义的利是可以追求的。但经董仲舒直至朱熹,则把儒学推向“重义轻利”、“舍利取义”的极端。幸而,南宋时,与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朱熹理学相对立,浙江出现了叶适的永嘉学派和陈亮的永康学派。它们是浙东学术文化的代表,反对崇尚权威,主张道德与事功的统一。明中叶以后产生的阳明心学,更是反对拘守经典,认为“求之于心而非,虽其言出于孔子,也不敢以为是也”。表现出对人之个性及主体精神的弘扬。正是在这种精神的引领下,浙东学术文化中才会有不同于传统精神的“重利”和“重商”的事功精神的内容。如叶适在承认农业生产重要性的前提下,反对政府限制工商业的发展,批评“抑末厚本”的思想,主张“以利合义”,“义利并立”;陈亮指出,虽然商业只有在农业的基础上才能“立”,但农业依赖商业而“行”,因此,应使二者互通有无,“求以相补”,提出“义利双行”的思想。到了清代,黄宗羲更从商业的社会功能出发,提出“工商皆本”的主张。可见,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形成的开拓的个性精神与务实的事功精神的实质就是“义利并行”的实践理念。
但是浙江精神也有其缺陷的一面。所谓的“义利并行”是在追求功利的同肘遵守“义”的原则。然而有人却认为“义利并行”就是“以利合义”,如叶适曾说:“崇义以养利,隆礼以致力”(《水心别集》卷三《士学上》),义成为养利的手段。这在现实活动中表现为:为了获得利益而不择手段;讲求实效而不重视构筑契约关系;为了眼前利益而不守诚信等。
因此,“自强不息,坚忍不拔,勇于创新,讲求实效”的浙江精神,又被与时俱进地拓展为“求真务实,诚信和谐,开放图强”的精神。这里“诚信和谐”又被进一步解释为“重规则,守契约,讲信用”。显然,这种阐释本身就已经将问题指出,并且表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腾飞,浙江精神也要有新的内容。
二、社会核心价值观与浙江精神的契合
价值观是人们对价值的根本看法,是人对自身生活意义的反思,它体现着主体的价值追求和价值取向。社会价值观是以群体为主体的价值观,体现着社会群体主体的价值追求和价值取向。“任何一个群体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总会形成自己区别于其他群体的社会价值观念。在一个大的社会范围内总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群体,因而相应地就有许多不同的社会价值观念。”因此,任何一个开放的社会价值观念都具有多元化的特征。
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价值观念具有一元性的特点。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既没有经济上的独立性、主体性,也没有政治上的独立性、主体性,每个人都是属于国家的,为国家所养,人们的价值主体意识是整体意识,个人的需要、发展是从属于国家、集体的。
改革开放后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作为整体的人们变成了一个个独立的个体,其生存和发展要靠自身的主体性和积极性,这同时表明,个人追求利益已经合法化。由于不同的主体、不同的群体都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而且不同主体、群体之间的利益必然会有冲突,因此,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不可避免。
所谓社会核心价值观是指占主导地位的若干社会价值观念,它对多元社会价值观念及其冲突具有引导作用。社会核心价值观既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又会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
社会核心价值观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必须与时代精神相符合。只有这样,社会核心价值观才能在多元价值观的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才能引领社会群体的价值取向。
浙江精神是时代精神的体现,是走在改革开放前沿的地域文化的代表,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又具有时代的引领作用,较除当地体现了现代社会群体主体的价值诉求,表征了社会发展在当代的价值目标。因此,浙江精神的诉求与社会核心价值观是一致的。
新时代的浙江精神强调在“求真务实、注重事功”的基础上“重规则、守契约、讲信用”,而这也是现时代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西方世界经过启蒙思想家们的理论探索与资产阶级革命的社会实践,已经将“自由、平等、民主、人权”作为社会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并且将其作为政治制度的基本价值原则。现阶段,我们不应只重视经济的发展,而不顾公平正义,不顾人之为人应具有的价值。我们的价值观应该将“公正”、“诚信”等居于主导地位,成为核心价值观。
三、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建构
(一)法律保障
法律保障是一种政府行为,而政府行为对核心价值观的确立具有权威效应。政府可使法律的准则主导人们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行为。
西方有很多国家将核心价值观在法律形式上予以明确。如1679年英国的《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使人权初步获得了法律的认可;1789年颁布,1791年生效的美国《人权法案》将全社会公民的平等和自由确立为最基本的原则;被纳入1791年法国宪法的《人权宣言》规窟平等、自由、安全与财产是人的自然的、不可动摇的权利。
在中国更要强调法治精神。亚里士多德对“法治”有一个很好的阐释: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得到广泛的执行;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是良法。法治就是常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可以例外。不能有人将自己置身于所订立的律法之外,这是任何价值体系的基础。
(二)公民道德教育
近年来,注重社会核心价值观念的公民教育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英国学者戴维·哈格里夫说:“所有学校都应开设一种专为多元文化社会制定的共同公民教育课。这种社会需要一些基本的共同价值观以产生国家内聚力所必需的粘合剂。”
美国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起也非常重视核心价值观的学校教育。1992年春天,美国一些行政组织和研究机构共同拟定了一份《阿斯彭品格教育宣言》,提出了人格教育的八项原则,呼吁学校恢复传统的品格教育模式,认真向学生传授“尊重、责任心、可靠、关心、公平、正义、公民美德与公民素质”等核心价值观念。
法国从上世纪90年代起,把人权和义务作为公民道德教育课的支点,把学生个性的培养作为道德教育的目标。德国则把人性和人的尊严作为学校道德教育的首要目标。 中国的公民道德教育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
(三)依托本土文化
价值观念是文化观念的内核,构建新的价值观是文化建设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的社会核心价值观都必须植根于本民族的文化。
民族文化是经过长期积淀而形成的,已经浸润到每个人的无意识层面。它无形中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因此,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建构必须依托本土文化。
依托本土文化要认识到本土文化中缺少契约意识以及传统的诚信环境是熟人社会的现状,并处理好本土文化与异质文化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