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柳裕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
举办这次“浙江精神与我们的价值观”研讨会的旨趣,是论证和提炼具有浙江特点的核心价值观。就此,我的总体想法是,我们在提炼具有浙江特点的核心价值观时,必须将法治作为一个核心要素。
一、崇尚和厉行法治已经成为当代浙江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早在1996年,中共浙江省委就根据浙江实际作出了依法治省的决定,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也于当年11月2日作出了《关于实行依法治省的决议》。在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后的2000年初,中共浙江省委又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浙委〔2000〕1号),以此统筹浙江的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工作。省委作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确保了“十五”时期浙江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对浙江向着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宏伟目标大步前进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依法治省的决策部署已经越来越不能充分承载共产党人关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智慧结晶了,因为它既不能包容2002年11周党的十六大报告所提出的“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之精神内核,也难以将2005年11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及随后中央强调的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等内容吸纳于其中;既未充分突显对公民政治经济文化权益的切实尊重和保障,也未对有效监督制约公权力留下足够的制度创新空间;既没有充分张扬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更难以在新形势下全面提升法治整体水平。基于上述,中共浙江省委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于2006年4月作出了《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从而领先于全国其他省份进一步落实了依法治国方略,向兄弟省市提供了法治不断深化的实践样本。截至目前,“法治浙江”仍然是统摄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之下的、推进浙江民主政治建设的宏观战略部署。就在今年3月19日,省委书记赵洪祝同志还在亲自主持省委建设“法治浙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指出“要以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法治创建为重要载体,不断提高我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水平”。现有研究成果表明,崇尚和厉行法治,既是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浙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戍效的宝贵经验,又是当代浙江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崇尚和厉行法治体现了探寻科学发展之路的价值取向
鉴于我们所要倡导的价值观,不仅应当是已经形成的人们普遍认同、适用和遵循的价值标准,而且应当具有激励人心和鼓舞人们不断前进的发展特性,能够指导人们不间断地从事理论与制度创新,为此,具有浙江特点的核心价值观不仅应该从充满地域文化个性和特色的浙江精神中去凝练,同时也需要立足于浙江当前的任务和未来的目标。《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 2011 - 2015年)规划纲要》载明:“十二五”时期浙江的总体目标是“科学发展走在前列,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全面建成”;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富民强省、社会和谐为根本目的”。所以,浙江当前的任务和未来的目标,在于进一步坚持科学发展、加快转型升级、推进富民强省、促进社会和谐,切实做到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加快推动浙江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既是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黄金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期,发展中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经济增长中的高消耗、高排放等问题比较突出,资源要素制约问题比较严重,推进结构调整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任务很重,同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不少。要完成和实现“科学发展走在前列,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全面建成”的任务和目标,无疑需要我们更加认真地研究依法保障实体经济发展、深化改革开放等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找准法治建设切入点,用法治的思路和办法化解难题、助推发展、提供服务,无疑需要我们将崇尚和厉行法治作为“我们的价值观”的核心要素,以积极引导社会各界不断用泫治思维积极探索具有浙江特点的科学发展之路。
三、崇尚和厉行法治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期望
价值观的提炼必须遵循高度认同原则,没有人民的高度认同,浙江特点的核心价值观就失却了基础。我们之所以认为法治是“我们的价值观”的核心要素,概在于法治所承载的精神具备为人民所接受与信任的价值内涵,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人民的认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蕴含着诸多精神,诸如“权利本位”、“权力制约”、“正当程序”、“法律至上”以及“公平”、“正义”、“秩序”等等。在法治所承载的诸多精神中,有许多是与我们今天讨论价值观时已经达成共识的要素相一致的。比如说,大家都认为“民本”、“民生”或者“以人为本”肯定是提炼“我们的价值观”时应该考虑的要素,但以法学话语讲,“民本”、“民生”和“以人为本”大致可以转换成“私权保护”或者“权利本位”。再比如,大家都认为公平、正义和秩序应当是“我们的价值观”的要素之一,但我们要知道,法治本来就是公平正义以及秩序的综合体,法来源于公平正义,又以公平正义为最终价值取向,而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的法又为人们的社会行为提供了可靠的理性秩序,使人们可以安全地交往与生存。正是从上述判断出发,我们认为,法治所承载的精神具备了为人们所接受与信任的价值内涵,将法治作为“我们的价值观”的核心要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期望。
另需强调的是,尽管从宏观上说,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它意味着一个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而不是选择其他手段作为主要控制手段,但同时,法治又是一种“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和准则。这种“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和准则,无疑会使得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被这样安排:在法律与国家、政府之间,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政府的权力;在法律与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各种利益;在法律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权力和权利的侵犯。这种安排机制必然将使整个社会日益趋于稳定、和谐和繁荣昌盛。而最终达成一种和谐稳定的理想社会状态,本身就是我们所提炼的价值观的自身追求和终极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