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李义山 记者蒋煜明
昨天,18岁的大雄提前刑满释放,让他高兴的不光是重回社会,更是可以清白地回归社会,因为他拿到了海曙法院送来的《前科封存决定书》,上面写着:对××号刑事档案予以封存,任何人非法律规定情形不得查阅。
今年1月1日起,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其中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予以保密。
规定是有了,但实践中因为缺少操作细则,使得这个规定被认为“没接地气”。今年两会上,省高院院长齐奇也曾提到该问题。
近日,海曙法院率先修订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除了详细规定封存决定书的制作发放、封存档案的登记管理外,也规定对有可能符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嫌犯,案件开庭时不得组织旁听。对符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犯,他们的档案会自动封存,判决书不会寄往他们所在的社区、学校。
海曙法院副院长张丹丹介绍,大雄就是这种情况,2011年底,还未成年的他在宁波抢劫路人,抢到25元钱,去年被海曙法院判了1年半,现在提前刑满释放。
张丹丹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有作案动机单纯、主观恶性小、随意性大等特点,应当以教育感化为主。新刑诉法的前科封存规定和《刑法修正案(八)》的“免除报告前科义务”规定,有利于未成年犯走出心理阴影,避免被他人歧视,从而避免他们走上自暴自弃甚至二次犯罪的歧途。
海曙法院刑庭庭长陈东曙则提到,所谓犯罪记录,不仅仅是指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也包括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形成的所有信息。这意味着公检法司机关,甚至帮教机构、社区居委会等都有责任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这需要凝聚全社会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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