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罗湘波 通讯员任社
5月1日起,宁波有多项社会保险政策将要调整完善。这次社会保险政策调整,主要涉及6项政策。总的来说,这次调整提高了参保人员的养老、医保待遇,“五险合征”也更好地保障全市职工的合法权益。昨天,记者对比新老政策的变化,就读者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整理,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读。
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政策: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统一由12%调整为14%。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
解读:浙江省范围内自2012年1月起,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至14%。而宁波因为当时企业转型升级等因素,才延迟至2013年5月1日。
新政策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18%,其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主缴纳10%,雇工缴纳8%。
调整低标准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与对象
政策:低标准养老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其职工(雇工)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按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确定。
解读:低标准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在缴费标准上有差别。低标准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将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保底线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下降到30%(不低于最低工资)。为了低标准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并轨,宁波这次首先调整低标准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今后用人单位不能给职工仅缴纳低标准养老保险了。
住院医疗保险转向职工医保
政策:低标准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与对象调整后,住院医疗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雇工),其中用人单位原已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在过渡期内经本人同意可暂保留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过渡期结束后按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解读:住院医疗保险是一项与低标准养老保险相配套的保障制度。低标准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调整后,住院医疗保险也跟着调整。
但考虑企业负担,住院医疗保险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也进行3年时间过渡。在过渡期内,用人单位经本人同意,可暂保留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其缴费标准维持不变。过渡期结束后按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补缴转移
政策:外来务工人员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时,要求按《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转移的,经申请,由本人按企业参保缴费期间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8%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解读: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是宁波为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创新性举措,但不少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担心离开宁波就没法转移的问题。这次办法调整后,外来务工人员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要按本人参保对应的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乘以个人缴费部分(8%)乘上参保的月份数就可以进行转移。
例如:小张分别在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和2010年5月至2011年1月在宁波参加工作,缴纳了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现申请补缴转移,其所需补缴金额为:115.1(2009年度基数每月补缴金额)×8(月数)+125.2(2010年度基数每月补缴金额)×9(月数)=2047.6元。
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转向职工医保
政策: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统一变更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解读: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是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需要建立的,但存在没有门诊医疗待遇的问题。
新政策规定,用人单位都要为外来务工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有3年过渡。在过渡期内,缴费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缴费比例的一半设定。其中,市区按6.5%(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5.5%的比例,个人按1%比例)缴费,缴费基数仍按下限标准设定。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调整后,他们的医疗保险待遇也将随之提高。
全市实行“五费合征”
政策:全面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宁波市级统筹地区已经实现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险这“五费”合起来征收。如果企业要正常运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就必须缴齐这五险。但目前各县(市)区“五费合征”还不完善,用人单位选择性参保的现象时有发生。
新规后,全市的用人单位都要按月申报单位上月的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纳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由县级及以上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前,不妨留个心眼,问清楚社保缴费基数。如果发现企业没有按规定缴纳五险,劳动监察部门会进行相应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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