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昨日报道 著名演员六小龄童(章金莱)为他扮演的《西游记》神话人物“孙悟空”与网游公司打肖像权官司,引发读者热烈讨论。华商报的官方微博上,网友各抒己见,“猴哥”有没有肖像权?艺术形象的相关权利人到底是谁?大家为孙悟空这位万众喜爱的神话人物争肖像权、名誉权、财产权归属。昨日记者再次致电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崔芊律师,解读“剪不断,理还乱”的法律关系。
网友观点一:归剧组
律师解读:通常电视剧人物形象权利归制片方
@圆圆的绿茶糕:《西游记》中所有角色形象,都属于当年设计形象的人跟化妆师。
@玥筱熊:六小龄童拥有自己的肖像权,但,亲,你化的妆是大师兄啊,又不是你本人的,哼。
87版《西游记》孙悟空造型后的形象权利,按现行法律通常归属于制片方。但六小龄童的案子有特殊性,当时表演者章金莱为这一形象申请了商标,“注册商标时,包括造型师在内的制片方都没有提出不同意见,因而按‘谁申请在先归谁’的原则,87版《西游记》中,孙悟空定妆照的图案,属于章金莱所有。”
当年,章金莱注册了“美猴王”的肖像权、商标权、表演者权,这三项权利又有什么区别?崔芊律师解释:“肖像权是每个人固有面貌,是不需要注册的权利,荧屏定妆照不能申请肖像权,但它的图案可注册成商标,商标权与表演者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商标权必须申请,表演者权可申请也可不申请,它包括权利人表演时专属的肢体、服装、语言、本人长相组合后艺术形象,除权利人以外的其他演员,只能模仿,如若利用其获利,理论上是要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
网友观点二:归演员
律师解读:表演者享有艺术形象的署名权和名誉权
@明明暗暗_:我化妆了就不是我真实面貌?还有眼睛、鼻子、嘴巴好多部分露出来了么,这部分怎么算?
@碧影剑灵:那岂不是只要是化过妆、造型过的明星肖像,都可以随便用来搞商业,我就见过赵本山[微博]、宋丹丹[微博]塑造的“黑土、白云夫妇”被搞成了动漫人物,做了感冒药的广告,这就是法律的BUG!支持猴哥六小龄童!
“撇去‘美猴王’商标被演员注册的特殊性,‘黑土’、‘白云’这类虚构艺术形象用作商业的案例,则属于侵犯了小品著作人的权利,著作人可向商家追求财产权利,而演员作为表演者,只享有艺术形象的署名权和名誉权,也就是说,如若动漫形象被商家署上名人姓名,或利用动漫形象侮辱了演员人格,演员才有追究责任的权利。”崔芊律师解释,“可申请也可不申请”的表演者权,通常是与影视作品挂钩的,按现行流行的约定方式,财产权通常属于制片人。
再说“美猴王”一案,网游公司只要证明其设计形象与章金莱注册的图案相似,并非雷同,就不到侵权商标的地步,即便网游重新设计的“美猴王”做了任何有损“孙悟空”的事,章金莱都追究不了名誉权和商标权。
网友观点三:归“孙悟空”
律师解读:现行法律只保护人,不保护神
@燕赵剑客:六小龄童只是孙悟空的扮演者,他只有自己的肖像权,不拥有孙悟空的肖像权——看来只有孙悟空,才有自己的肖像权啊?@hamaji大哥:我还是吐个槽,古典名著的人物形象本是在大众心中的,孙悟空的肖像权要么属于吴承恩的后人,要么就属于全中国所有读过《西游记》的人。
猴哥肖像权属于“斗战胜佛孙悟空”的说法,感性大于理性,是观众对孙悟空太过喜爱后的“拟人化表达”。崔芊律师解释,这样的说法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孙悟空是想象中的神话人物,是文艺作品中的虚构形象,每一个看完《西游记》的人,都可以想象出私人版本的孙悟空。”现行法律只保护人,不保护神,也就是说“孙悟空”这个神话人物本身是没有肖像权的。
网友观点四:归吴承恩
律师解读:吴承恩只享有文学作品著作权
@M-an小白:网游明显不尊重逝者(原创者吴承恩)。孙悟空是虚构的,但塑造他的却是真实历史人物,网游也会说,让他活了来维权?强词夺理嘛。
@中外英雄武林风商标持有人马云龙:猴哥应归人民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需跟上。
吴承恩及其嫡传后人只享受文学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又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利(名誉权、署名权)。名誉权、署名权,是自小说成型后原创者及其后人一直享有的,而财产权只有50年的时效,况且吴承恩创作的是文学作品,并没有创作具体的人物图案。“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只有50年期限,之后包含外国国籍的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利用、改编、使用小说中的任何角色和情节,并且每一个使用人都不需要相互争得对方的同意。”央视改编的电视剧《西游记》的“美猴王”图案,被表演者申请了商标,因此他人是不能使用的。
至于网友提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说,崔芊律师解释,“非遗”通常指手艺、技术,而且还有传承人,文字小说并不属于这一范围。
本报记者任奕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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