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眼
炫之种种,岂“文明素质”说得透
练洪洋
“到此一游”成因复杂,剥茧抽丝,似乎也能找到共性的蛛丝马迹,那就是一个“炫”字:到人未到之圣地,炫独到;入普通人难入之境(如国外),炫财富;在多得数不清的留字再挤下“到此一游”,炫存在;写下甜蜜爱情宣言,炫幸福;刻下龙飞凤舞字体,炫书法……风气之盛,去年四川一毛贼偷完之后,还在作案场所留下“小偷到此一游”,炫其高超之行窃技艺,可谓窃贼之VIP。
炫耀是人的本性,不独今人——西楚霸王当年攻下咸阳,面对就地建都的建议,就说过,“富贵不归故乡,如锦衣夜行,谁知之者!”不独国人——北京长城也屡遭外国人涂鸦。就在“丁锦昊到此一游”的廊柱上,也密密麻麻地刻着19世纪旅行者的名字。当然,国外亦有并不能作为国人热衷“到此一游”的合理性证明,只能说明炫是本性。炫是一种复杂的心理表现,恐怕也不是一个“文明素质”能说得透。
无论如何,在风景区或文物上乱涂乱画,总是与一种神憎鬼厌、与文明格格不入的行为,应该旗帜鲜明地说“不”。窃以为,防范一些人在景区及文物上乱炫之策,一靠堵,二要疏。堵之道,罚为本。建章立制,订法定规,明确文物是公有财产、公有财产不可侵犯、侵犯要付出代价的观念,而不仅是媒体曝光、道德谴责层面的惩戒。
我国长期存在对文物保护偏软、对毁坏文物惩处不力的现象,像“梁齐齐”不久在故宫铜缸上刻下“到此一游”,最后也不了了之,而在新加坡,乱涂鸦最高会被判入狱三年,甚至有可能受鞭刑。
疏之道,在迎合。就像黄山等一些景区设“爱情锁”、“祈愿树”一样,在景点或文物面前设专墙,既满足炫耀欲望强烈游客的心愿,又不损文物,可谓一举两得。
对话
为何旅游时易发生道德失范?
记者:为什么在我们在旅行的过程中特别容易暴露出这种素质低下的问题呢?
刘思敏:在旅游的过程中,我们进入的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会容易导致一种道德失范的现象,因为缺少人监督。平时在城市化的熟人社会,有相对多的熟人对你进行监督,你就不好意思做不文明行为,就会有所收敛。所以并不是说我们在旅游中的文明素质不高,而是我们国人整体素质不高。
记者:日本游客的礼貌、清洁一直被称道。但在日本经济刚腾飞时,日本游客的素质也是经常被诟病的,但后来也转变过来了。
刘思敏:对。我们也有可能转变过来,但是可能时间比较长,而且这是需要过程的。日本的经济腾飞比我们早了二十年,他们比我们提早看到了国际文明的标准线,也找到了跟世界对话的方式,也开始以谦卑的心态与世界对话。旅游上的文明一定是以经济的腾飞为基础,同时还要有精神追求,这种精神追求是一种开放的、与世界对话的一种心态,特别是出境旅游。文明素质也是个逐渐的过程,尤其是我国人口那么多,受教育程度也参差不齐,这个转变不会是一时半刻的,但我们也必须有所行动。
记者:旅游的不文明行为也可以仿效“中国式过马路”来进行惩罚吗?
刘思敏:我不认同这种笼统的惩罚方式,应对不文明行为分门别类,要用多个层面的手段来解决,是一个系统工程。在一般的地方涂鸦和在文物上面涂鸦要区分开来;涂鸦之后能否擦掉,是否会产生破坏性的后果。没有产生破坏性后果的话,它只是个不文明行为,需要被谴责。而如果发生了不可弥补、不可修复的后果,就是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处分。
记者:我国在法律方面,对类似不文明的行为的约束,力度足够吗?
刘思敏:《文物法》在关于这一方面只设置了一个罪名——故意损害文物罪。但是绝大部分刻字和涂鸦的人都没有破坏文物的主观故意,因为他们的意图只是表达存在感和炫耀欲,用故意损害文物罪就不合适,所以我建议设定“破坏文物罪”,发生了破坏文物的后果,就该被定罪。另外,虽然在《旅游法》草案上有对类似行为做出禁止,但没看到相关罪名的处罚,所以我认为在法律上应该更加细化。
记者:是否还会有别的方式可以起到引导的作用呢?
刘思敏:政府、景区的管理方式、力度应该加强。而且网络上那么汹涌的民情,也应该转化成现实的监督,这都是堵的方面。景区可以设立一些疏通的方式,比如说,设立涂鸦墙,通过设立一些涂鸦的场所来纾解游客的表现欲和存在感。甚至还可以举办一些涂鸦的活动,这也是景区的一种自我行销,对于疏导不文明行为也是行之有效的。文/记者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