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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机关环保部门有关负责人回答环境污染犯罪热点问题

    2013年06月20日 11:18  海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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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放危险物质可被判重刑

  ——政法机关和环保部门有关负责人回答环境污染犯罪热点问题

  新华网北京6月19日电(记者杨维汉 陈菲)两高出台的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19日正式施行。记者就环境污染犯罪热点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马维亚和环境保护部政法司副司长别涛。

  投放危险物质最高可判死刑

  问:环境污染犯罪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司法审判将如何处理?

  答:对于触犯多个罪名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司法审判会“从一重罪处断”。比如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实质上是直接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可能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污染环境罪两个罪名。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根据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就会择重罪处罚。

  为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司法解释规定了“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就是人民法院首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灭蚁灵”“二恶英”属“有毒物质”

  问:司法解释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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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邬盈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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