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通知》精神,根据省高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要求,决定开展2013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选名额
根据审判工作实际需要,拟选任人民陪审员24名。
二、选任条件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满二十三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6)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在本辖区的公民;
(7)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热爱陪审工作,敢于主持公道、群众威望较高、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三、选任程序和方法
1.公开报名
(1)报名方式:个人申请、组织推荐。
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或街道、社区,在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
(2)报名材料:①公民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②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④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
(3)报名时间:2013年8月26日至9月10日。
(4)报名地点和通信地址:宁波市环城西路北段200号海曙区人民法院政治处,邮编:315016。
2.资格审查
9月20日前,由我院汇同海曙区司法局对报名者共同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步人选,审查主要内容:推荐(申请)书面材料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被推荐人、申请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以及业务素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并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3.公示与任命
9月底前进行任前公示后,由我院院长提请海曙区人大常委会任命。颁发任命书,任期五年。同时向社会公告。
4.岗前培训
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和技能培训,对培训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
5.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6.人民陪审员的经济待遇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我院根据陪审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咨询电话:55711697,传真:55711728,联系人:吕婷、丁辰。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