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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市区居民医保新政有“四变”

门诊医疗费不再设立起付标准

    2013年08月28日 09:25 海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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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按现有居民医保政策,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住院治疗医疗费累计达到20万元时,超过部分医保基金就不再支付了。新政策实施后,这个限额提高到了25万元,并且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这两类群体住院医疗费基金支付比例,从原来的65%(医疗费在起付线至2万元之间)、70%(医疗费在2万元至4万元之间)、75%(医疗费在4万元至支付限额之间)分别提高到了68%、73%、78%,如果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分别再增加5个百分点。

  跨年度住院如此结算

  对于居民医保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2013医保年度自下月开始,居民医保跨年度的过程中,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广大参保人员注意两件事:

  一,对于2012年、2013年连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适逢跨年度期间住院的,其医保待遇按出院结算时的年度和对应身份确定,例如:2013年8月25日入院,2013年9月2日出院,其住院期间发生的所有医疗费均按新年度的医疗费累计计算,即医疗费计算到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这一医保年度。如果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这一年度内,该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累计额度已比较高的,而且住院又需要跨年度的,为避免占用新年度的住院医疗费累计额度,可以由个人自愿选择在8月31日前结清前面的医疗费,9月1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纳入新年度住院医疗费累计,个人需按规定负担住院起付线。

  二,首次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将自9月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疗待遇,这部分群体如8月31日前已登记住院的,其在8月31日前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应按原渠道结清,9月1日起凭本人《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证历本》(含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办理医保入院登记手续。(记者周琼 通讯员任社)

  市区居民医保第二轮参保下月开始

  未参保学生请尽快办理

  笔者从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9月份开学后,市区各高等院校、技校、中小学开始办理新年度的第二轮参保手续,新年度参保手续稍有变化,学生们勿忘及时参保缴费。

  第二轮参保缴费期为9月1日至10月15日,大学生年缴费标准为2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50元;中小学生年缴费标准为30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200元。市人力社保局提醒高中和大学入学新生及第一阶段未参保的其他学生,在参保缴费期内通过所在学校办理参保手续,否则,新年度将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特别是高中一年级新生,在开学后要尽快办好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今年开始,市区初中毕业班学生不再由初中所在学校办理参保手续,而改由升学后就读学校在第二阶段参保缴费期统一办理,这部分学生手中的《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证历本》将从9月1日开始暂停使用,待就读的高中学校办好参保手续后的次月起自动恢复使用,9月1日至开通医保待遇前这段时间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先垫付,医保待遇开通后,可到升学后学校所在区域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记者周琼 通讯员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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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宁波日报 责任编辑:邬盈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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