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9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如何看待司法解释的出台?解释的出台是否会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是否恰当?解释的执行效果会怎样?专家学者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打击利用网络进行诽谤的犯罪行为,对公民行使网络监督权,不仅不会影响,反而是一种保护。
不是压制而是保护
全国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际红说,互联网上谣言满天飞、电信诈骗、恶意攻击等严重干扰了百姓生活。出台司法解释,厘清法与非法的界限,依法惩治网络犯罪,有利于塑造理性、平和、有秩序的网络环境。
很多网友担心新出台司法解释是否会成为压制公民言论自由的工具?
对于这种担心,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周赛军认为,这是“一种很严重的误读”。“解释对公民的话语权是一种保护,不应被视为一种管制的工具”,在他看来,司法解释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统一了办案标准,是一种办案的工具而不是管制的工具。因此在遏制网络社会犯罪的同时,不会伤害言论自由和保障人权。
“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为了满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新要求。”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许兰亭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犯罪形势难免会有新变化、新特点,执法办案也会有新情况、新问题。为此,法律就总是需要不断地进行修改与解释。
量刑标准如何产生
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为何要制定这样的量化标准?来源是什么?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张金龙说,法律需要作出这种量化的界定。如不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贪污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没有标准法律就无法执行。
最高法院的审判员杜曦明介绍说,司法解释出台前,两高进行了一年多的调研,收集了大量案例,对具体数量征集了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了慎重研究和专业论证。此外,也参考了司法先例。2010年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为淫秽电子信息“定刑”,就明确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000次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打击的是信息的捏造者、发布者,而不是转发者。”杜曦明说。
正确解释严格执法
司法解释已出台半月有余,如何更好地执行和落实?“一个好的制度,执法最为关键,这一解释对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是一个考验。”周赛军说。
岳运生律师直言,“在未来,我们应该高度警惕和防止一种情况的出现,即一些基层执法部门片面解读司法解释,甚至把司法解释当作打击报复、谋取私利的工具,这就会导致‘歪嘴和尚念坏了好经’的出现,严重影响司法解释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对于目前执行中出现的个别偏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助理审判员刘静坤表示,最高法对此非常重视,已经对地方法院进行指导,并提出严格要求,将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并发布典型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规范。
同时,相关专家也表示,网络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司法解释的出台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行政管理、民事追责、刑事追责等各司其职,才能更好地治理网络,净化网络环境。
周赛军也表示,在自媒体时代,话语权的争夺更加激烈,还需要各相关政府部门正视网络,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地发声,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预防和遏制网络谣言的滋生与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