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通知》精神,根据省高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拟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以下24名公民为海曙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杨榕楠、蔡阳华、黄颖、杨军、林永建、占慧杰、陈珊霞、钟利春、高建军、胡志刚、李峥艳、罗森尧、董杏燕、李青波、史雅波、金志高、孔林锦、邓伦吉、楼 尉、陈爱明、叶光明、田 芳、金昌卿、汪可安
现将上述拟提请任命对象征求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对象任职有异议的,可来电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政治处或监察室反映。联系电话:87510697、87510696(国庆节假日、双休日除外的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5:00)。
2、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有明确内容。为便于调查核实,来电请说明真实身份及联系电话,我们将做好保密工作。
3、本公示期限为7天,从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3年10月14日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