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新闻网讯(记者毛一波 通讯员冯汝洁)清明在即,日前,记者从海曙区人社局了解到,海曙区社保所完成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调整发放工作。
据了解,2014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调整为4500元。抚恤金标准则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1年至15年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而在2014年起来小集体企业移交人员和原商业、物资、供销系统的保养人员,继续按照丧葬补助金4500元、抚恤金10000元标准发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参照上述标准发放,但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维持不变,仍按原规定领取。
“我们明确落实各环节责任人和经办人,加强宣传力度,准确传达文件精神,确保执行过程中不偏离、不走样,规范操作流程,严把审核关,杜绝冒领现象。”海曙区社保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截止3月底,调整后的38笔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全部发放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