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首例污染环境案近日宣判

    2014年11月27日 10:47  海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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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曙新闻网讯(记者张立 通讯员陶琪姜 马俊)近日,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首例污染环境案,被告人陈某因图省事私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铬废水直接排放至地表,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降低和新增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之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全市有50多人因污染环境案被判刑,但也依然有不少企业主心存侥幸。

  据了解,陈某于2005年在望春街道开办了一家以生产加工五金用品“银触点”为业务的电器厂,每天要用铬酸对“银触点”进行清洗,清洗后的含铬废水被直接排放至地表。今年4月,陈某的女儿在清洗“银触点”排放废水的时候被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海曙分局当场查获。经检测,该厂排放的废水中总铬、六价铬的含量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标准的三倍以上,已严重污染环境。

  在审理过程中,陈某表示虽然知道排放的污水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但觉得自己一个月也才用掉10吨左右的水,摊到每天量就更少,心存侥幸,因此一直没有配备污水处理设施。

  海曙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陈某及其女儿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陈某的女儿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本文来源: 海曙新闻网 责任编辑: 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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