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制定社会养老服务条例

《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2015年01月27日 14:56  海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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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袁艳 通讯员邓蔚霞

  本报讯 1月25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以98.7%的赞成率,获得高票通过。据悉,这是全国首部由人代会通过的社会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我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有897万多人,约占总人口的18.63%。预计到2020年,我省老年人口达到1186万人,约占总人口的24%。高龄、失智失能、空巢老人逐年增多,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日益突出。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当前形势,有必要根据有关法律和我省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将社会养老服务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政策措施制度化,以缓解养老服务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促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健康发展。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界定了社会养老服务的性质,明确政府在社会养老服务中起主导作用,负有托底和提供基本养老公共服务等职责;对社会养老服务中的核心内容居家养老服务,以及起重要支撑作用的机构养老服务,分别进行专章规定。特别是针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遇到的困难,明确了用地、融资、财政补助等方面的激励政策和保障措施,以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多种类型的养老机构,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在该条例立法过程中,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听取民情、反映民智、集中民意,充分发挥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是地方人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生动实践。此前,该法规草案于2014年9月至12月经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草案审议期间,两次通过网上公开征求各界意见,通过立法调研、代表履职平台、代表联络站等渠道,广泛发动省人大代表参与,还首次召开立法协商会议收集各方意见建议。

本文来源: 浙江日报 责任编辑: 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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