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法院借助测谎技术辨真伪

    2015年02月04日 10:17  海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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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曙新闻网讯(记者张立 通讯员陶琪姜)原告说借的是18万,被告说只借了7万,到底谁在说谎?日前,海曙区人民法院委托市检察院对原、被告做了心理测试,并采纳了测试结果。

  去年6月底,原告小明到法院起诉韦某和其妻子邹某。小明称韦某2013年4月26日、5月7日分别向他借了133000元和50000元,并出具了两张借条。他认为由于该两笔债务发生在韦某和邹某婚姻存续期间,因此邹某是共同债务人。

  韦某却抗辩他实际上只向小明借了7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0%,所以后来他给小明写了一张133000元的借条。这笔钱他用来归还购买彩票、赌博等欠下的债务,邹某并不知情,而且其与邹某已于2013年5月下旬离婚。之后他陆陆续续地还了6万多元,其中34300元是有收据的。至于那张5万元的借条,韦某说肯定是假的。小明却一口咬定是真的,并提出可以进行司法鉴定。可最终的鉴定结果却显示这张5万元的借条确实是假的。

  那么133000元的借条又是怎么回事呢?法官在调查中发现,小明的3次陈述内容都不一致,第一次陈述其中10万元是本金;第二次又陈述全部是本金,并能说得清每一笔交易的时间、地点;第三次又陈述本金是96000元,分两次给的韦某。而且,小明没有对陈述前后变化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韦某的几次抗辩内容却高度一致,只承认当时借了7万元本金,并且对133000元借条的形成作出了合理解释。

  为了自证清白,韦某表示愿意去测谎,小明也对测谎表示赞同。于是,海曙法院委托市检察院对二人进行了心理测试。测试结果显示,小明对有关133000元借条的实际出借金额、出借次数等设问的陈述不真实;韦某对有关133000元借条的借款金额、借款用途等设问的陈述真实。

  最后,法院采纳了心理测试报告结果,一审认定小明与韦某之间70000元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宣判韦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小明借款本金35700元,利息138元;驳回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韦某虽提出其已归还6万多元,但除34300元还款有证据予以证明以外,其余部分因未提供证据予以充分证明,法院难以采纳。小明在庭审中自认韦某归还的是本金,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予干涉,所以最终判决韦某应归还35700元本金。小明与韦某虽均认可双方借款时口头约定了利息,但双方对利息约定的标准陈述不一致,且韦某出具的借条中亦未载明利息,故本院认定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不明,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至于本案债务最终没有被认定为是韦某和邹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是因为小明对借款是否系韦某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是韦某用于个人消费应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且法庭调查时,小明称其亲眼看到韦某将借来的资金用于偿还案外人何某的欠款。因此,在小明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善意和无过失注意义务、该款项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本案借款应认定为韦某的个人债务。(文中人物为化名)

本文来源: 海曙新闻网 责任编辑: 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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