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晚报]双十一临近消费者怎样防范虚假打折?

物价部门:未有过交易记录即为“虚构原价”

    2015年10月22日 10:20  海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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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史娓超 通讯员 张黎升

  “双11”临近,多家电商近日已经开始发起一大波促热潮,“优惠折价”等促销语铺天盖地。然而,从以往曾经发生过的一些消费纠纷情况看,网商打折促销有时也有猫腻存在。消费者该当如何才能不被“虚假打折”所忽悠?昨天,我市物价部门特地对此进行了解释。

  网购价格投诉逐渐增多

  卖出去过才算“原价”

  今年6月,消费者陈先生在宁波一家专卖小家电的网店内购买了一款1P挂式空调,“当时商品详情的页面上写着‘原价1500元,促销价779元’,我一看相当于打了对折,觉得很划算就下单购买了。”

  然而收到货后,陈先生觉得商品也只值七八百元,于是上网搜索了该商品在网店的成交记录,发现从没有1500元的价格成交过。“本来就是冲着折扣力度大,觉得比较划算买的。结果发现所谓的原价根本就是商家随便写的,就有受骗的感觉了。”于是陈先生将该情况投诉到物检部门。

  后经海曙区物检部门查证,该小家电网商未按照《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要求规范标价。这种情况下,这家小家电网商除了要接受物价主管部门的高额经济处罚之外,还得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投诉的消费者作出退一赔三的赔偿。

  “类似有关商品价格的投诉,近年来正迅速增多。这说明消费者越来越重视商品的标价,并且这种重视正从实体店转到了网店。”海曙区物检所郭所长坦言,今年前三季度,海曙区已首次出现3起针对电商企业标价投诉的,情况都是涉嫌虚构原价的。

  卖出去过才算“原价”

  为了详细解答有关价格欺诈的问题,昨天,物价部门特地向记者列出了一些法规。

  早在今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发布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通知”明确,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即为“虚构原价”;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即为“虚假优惠折价”,以上两种情形,都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按上述“通知”,“原价”应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作为新兴产业,电商在成长的过程中,经历了实体店曾经历的标价不规范阶段。”郭所长告诉记者,4年前,超市、商店、停车场等实体店也出现过因涉嫌虚构原价,而频遭消费者投诉的案件。在与被投诉电商企业的沟通中,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小刘感受最深的就是一些电商企业负责人对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本文来源: 宁波晚报 责任编辑: 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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