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区出台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新规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2015年12月09日 09:54  海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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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曙新闻网讯(记者张立 通讯员陶琳)近日,海曙区出台了《海曙区各街道办事处及党政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体现了党政同责,不仅明确8个街道和36个区级党政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还对街道和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实现安全生产定岗定责、责任到人。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生产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原则,我们明确了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责任,重点突出安全生产组织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社会舆论引导等职责。”海曙区安监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后街道要明确一名安全生产综合工作负责人,担任街道安委会副主任,主持安委会日常工作,督促、指导、协调各科室单位开展相关工作等。同时,规定还提出了“组织、宣传、纪检、政法”等党委相关部门支持、参与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要求,新增“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维护特殊群体安全生产合法权益、协助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等职责规定。

  “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认定时,我们充分考虑了全区实际,力求职责划定与部门的实际权限对等。”该负责人表示,为体现职责规定的可操作性以及适应安全发展新常态,根据海曙实际生产经营行业领域,明确了安全监管主体,如增加电商园区管委会对园区设施建设、企业安全运行、协调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安全监管职责。

  此外,规定还建立了7项工作保障机制,明确要求建立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常态化检查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调整征求意见制度、政府分管负责人、街道办事处和责任部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本文来源: 海曙新闻网 责任编辑: 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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