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一个“管用”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全市各地征集意见建议,各界人士踊跃支招

    2016年06月12日 11:41  海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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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丽珍 绘

  □记者 房伟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和应该鼓励促进的文明行为有哪些?不文明行为应如何惩戒处罚?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应体现哪些宁波特色?昨日上午,市文明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举行《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调研座谈会。

  座谈会上,围绕正在开展的调研工作,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道德模范、机关干部、科研人员等15位社会各界代表畅所欲言,纷纷为“文明行为立法”支招。

  据了解,《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纳入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后,截至昨日已召开了我市各地各部门和基层单位代表参加的七场座谈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力争立一个“管用”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文明行为立法”势在必行

  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如果把精神文明比作一棵正在成长的“小树苗”,那法治文化就是它茁壮成长所需要的光热、水土和空气。

  在座谈会上,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精神文明建设也需要拿起“法治”的利器,由过去单纯依靠教育倡导的“软引导”,向兼具依法治理的“硬约束”转变。

  “把文明创建的一些成功经验上升到立法高度予以支持和保障是一件势在必行的事情”,妇女代表、市妇联工作人员胡青蓝说,制定有宁波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既有利于弘扬和保护市民的文明行为,也有利于惩戒各种不文明行为。

  “作为青年学生,我认为将文明入法是一种值得采取的做法。”学生代表、宁波大学临床医学学生胡品说,从字面上看,文明往往与道德相挂钩,从传统上看,提倡文明行为更应该用道德鼓励来促进,“但我们依然能看到有行人肆无忌惮横穿马路、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等不文明行为,如果将文明行为立法,可能不仅会大量减少不文明行为的出现,还会促进市民道德观念的提升。”

  市政协委员、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竺浩兴律师则表示,“为促进城市文明建设,通过法律形式将部分道德规范变成法律规范,在世界各国均有相应的做法。”

  “我国现行的法规体系中,对文明行为进行规范立法的条款也很多。”机关干部代表、市法制办处长林坚东介绍道,我市已相继出台若干部与文明行为规范相关的单行法规,如今年出台的《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其中就不少条款涉及文明行为。

  “另外,我市也有《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很多单行法规或规章,但出台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文明行为的地方立法还是很有必要的。”林坚东说。

  据了解,一系列带有“文明”字号的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相继出台,比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此外,一些地方城市也陆续启动相关地方性立法,如深圳、武汉、杭州已经相继出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条例》应体现时代和宁波特色

  “我认为《条例》中的基本规范应该从公共场所文明、出行交通文明、社区文明、观光旅游、生态环境等多个方面考虑。”胡品的观点得了不少与会代表的赞同。“参考其他已经出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城市,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应该包括爱国守法、明礼诚信等多个方面。”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获得者林萍说。

  “从杭州、深圳和武汉三部已出台的法规看,武汉和杭州都有‘文明行为基本规范’这一章,列举了不少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深圳则直接用了‘鼓励和促进’一章。未来宁波的条例采取何种模式,应该仔细斟酌。”市人大代表、东南商报原经济新闻部主任陶莲香建议道。

  来自窗口行业的代表、市公安办证窗口副科长王营定则表示,“除了公民行为,政府、企事业单位等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也应该纳入立法。”他说,“窗口单位、服务行业联系民生最紧密、服务群众最直接,建议将全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以及公安、教育、民政等部门单位的窗口文明创建工作和‘微笑服务’写入《条例》,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文明行为立法还应体现更多的时代特色。”竺浩兴律师说,诚信意识、环保意识、互联网的使用等等都应该在《条例》中有所体现。

  来自甬派客户端的媒体代表吴华清就集中提出了“不文明使用手机”的问题。他说,在近日开展的“不文明行为”调查中,不少网友就集中反映了“窗口单位上班玩手机、朋友圈发布黄色暴力信息、开车等红灯时沉迷于手机”等问题。

  吴华清在会上建议说,“不文明使用手机”有的是移动互联网发展带来的虚拟社区新问题,有的是手机普及后带来的扰民以及影响公共服务的问题,应该在此次立法中有所体现。

  “我建议从宁波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出发,将见义勇为、礼让斑马线、器官捐献、垃圾分类等迫切需要得到规范,以及宁波做得比较好的文明行为纳入立法。”林坚东建议,还要考虑促进发挥志愿者、义工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宁波特色。

  立法要做到管用和有执行力

  “《条例》的立法工作,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不仅要把文明行为的底线是什么、倡导的是什么、鼓励的是什么明确出来,而且要通过立法把各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管理和执法等方面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厘清,从而做到有据可循、有法可依,避免职责不清、相互推诿,这样《条例》才能是一部真正管用、有执行力的法规。”市人大代表陶莲香表示。

  “《条例》除了要考虑与上位法的关系,还要考虑到与现行其他涉及文明行为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竺浩兴律师说,立法条文的设计上不要一味重复已有相关条文,“要尽可能去弥补缺陷,做一些补位工作,比如关于禁烟的工作法规还是空白,就在此次立法中有所体现。”

  “此外,在立法中,要进一步厘清不文明行为的违法界限,即明确哪些行为是鼓励行为,哪些行为直接就是违法行为,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市法制办处长林坚东说,现实中,普通民众对于文明行为界定还比较含糊,“通过立法应进一步界定道德层面的文明行为和法律层面的文明行为,并将法律层面的文明行为用法律法规来规范。”

  林坚东说,立法中还需注意,既要找准亮点,但也不能对部分群体设置过高的义务,避免道德绑架,违背立法初衷,也不利于执行好法规。

  而当出现不文明行为时,该如何惩戒,尺度又该如何把握?不少代表表示,《条例》既要有正向激励,更要明确反向约束,对造成社会危害的不文明行为,提出可操作性的惩戒措施。

  江北区文教街道北岸琴森社区党总支书记方红珠就建议说,“宁波的小区里乱停车问题还比较严重,楼道里乱张贴、乱写,装修垃圾乱堆放、小区绿化带种菜现象还时有碰到,建议对不文明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和警告,比如将不文明行为记录到诚信档案,或在社区做义工等等”。

  宁波大学的胡品则认为,学生很多价值观尚未成型,“应对做出不文明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教育为主,对成年大学生则以成年人的惩戒措施进行处罚。”

  全国劳模、市城投副总工程师沈菲君则补充说道,“当出现不文明行为时,我认为要多规劝、多引导,而不是一味地惩戒。《条例》更多的应该是定位为发挥灯塔的指引作用,引导市民多做文明行为。”

本文来源: 宁波晚报 责任编辑: 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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