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郑轶文 实习生唐慧晔 通讯员姚姝婷
春节前后历来是劳资纠纷的高发期。记者2月20日从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了解到,节后复工以来,企业用工纠纷有所增加,不少职工前来寻求帮助。为此,工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答复。
关键词:经济补偿金
案例一:小张于2006年10月进入我区某公司工作,2016年8月下旬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该公司工作十余年的小张想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想知道自己能获得多少补偿。
工会回复:小张参加工作的时间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因此小张的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依照法律,小张可要求公司向其支付11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关键词:高温费
案例二:小高是某工厂的一线工人,年后打算离职,他认为去年夏天,他们在车间工作时没有空调,但是工厂并没有支付相应的高温费,对此他认为不合理。
工会回复:只要企业在6月至9月间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人员,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就应发放当月高温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按照宁波公布的发放标准:高温作业人员(包括高温下露天作业的工作人员、钢铁厂工人、锅炉工):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
关键词:年休假
案例三:王师傅1994年参加工作,2014年失业后,2015年12月重新进入我区某公司工作。2016年10月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王师傅认为公司应对自己享有的年假天数按照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工会回复:王师傅未能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不得享受带薪年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