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新闻网讯(记者毛一波通讯员王妤洁)近日,我区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我区城乡社区协商作出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要求。
《意见》明确,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组成部门、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居务监督委员会、居民小组、驻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作为协商主体。此外,积极发展社区社会组织,重视吸纳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以及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参与社区协商。
《意见》主要围绕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事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等5大类事项。
《意见》指出,要拓展协商形式,坚持居民大会、居民代表大会等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以民情恳谈日、社区警务室开放日、居民论坛、妇女之家等为平台,充分利用“开放空间”议事、民主恳谈、专家评审、书面征询、走访约谈、决策听证等多种方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同时,积极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发挥QQ、微信、微博等现代媒体和网上平台的作用,不断丰富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推动城乡社区协商与信息化融合。
而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公共决策事项,《意见》指出,应邀请或委托专家学者、专业人士等进行咨询认证、评价分析。对涉及重要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以及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采用书面形式征询辖区内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有关群众代表的意见。
《意见》还明确:就重点工程建设、重要公共事务、重要公共政策,应通过召开听证会,征求、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意见》首次对协商流程进行了明文规范,指出协商过程应包括确定议题、事先告知、组织协商、纳入决策、实施反馈、全程监督6个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