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第三方平台负责对入驻企业的资质审核、交易行为监督、数据保存、药品召回等,网上药品销售者对经营过程中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禁止向个人消费者网售处方药,禁止单体药店网售药品;征求意见稿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范围由互联网拓展至移动互联网,将通过移动互联网开展的药品销售行为和第三方交易服务纳入监管范畴。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指出,近年来,医药健康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运而生,微博、微信涉及药品交易增多,而现行的互联网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对其监管仍处于无章可循的境地。因此,《办法》将适用范围由互联网拓展至移动互联网。《办法》强化药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包括建立经营主体审查登记、交易安全保障、不良反应(不良事件)报告、应急事件处理、信息数据证据保存、产品协助召回,经营主体准入审查、药品信息审核、日常检查等义务。(首席记者刘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