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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如何开展工作?相关规则公布

    2018年03月11日 14:42 海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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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向社会公开。该《规则》适用于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政府的组成人员分别有哪些职责?省政府开会要遵循哪些制度?省政府领导文稿发表、组成人员请销假等分别有哪些限制?来一探究竟。

  浙江省政府要全面实施政府“两强三提高”建设行动计划,把“强谋划、强执行,提高行政质量、效率和政府公信力”作为政府工作的生命线,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和制度构架,加快构建抓落实的指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价体系,做到说一件、干一件、成一件。

  组成人员职责

  省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省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副省长商量决定。

  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协助省长处理有关方面工作。

  省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党组全面领导和主任、厅长负责制。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维护政令畅通,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省审计厅在省长和审计署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实行依法民主科学决策

  浙江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由部门集体讨论,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

  ★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

  ★涉及市、县(市、区)的,应事先听取意见;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还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未经深入调研、集体讨论并充分论证、未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或者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省政府。

  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过程中,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省政府作出的事关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依法向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将重大决策写入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以及计划、预算等报告,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坚持依法行政

  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省政府各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规章、决定。

  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并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未经公开征求意见、未经合宪性、合法性审查或者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实施。

  推进政务公开

  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健全监督制度

  省政府要认真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积极支持省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虚心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

  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省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省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省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百姓合理诉求;省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深入基层下访约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会议制度

  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和省政府学习会制度。

  省政府全体会议

  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厅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政府常务会议

  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和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政府专题会议

  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省长、副省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省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省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或省委、省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四)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省政府学习会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厅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由省长或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学习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社会管理等知识。一般采取专题学习的形式。

  ★省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开的合并召开,并严格按照程序审批。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应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省政府批准,部门不得要求市县政府领导出席本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除兼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以外,省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由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

  ★切实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议程,开短会、讲短话,提高会议实效。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严格控制规模、简化形式,一般不要求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减少开到县以下的视频会议。

  公文审批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未经省政府批准,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报文。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程序报文、不得多头报送,除省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部门和单位名义向省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纪律和作风

  未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领导一律

  不出席各地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不参加社会组织、企业举办的各类庆典、大会、论坛、上市仪式等活动;

  不参加地方举办的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

  从严控制省政府领导担任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负责人;从严控制开展节庆论坛展会、考核创建活动。

  严格省政府领导文稿发表,省政府领导个人发表署名文章,须报省长批准。未经批准,省政府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省政府领导各类活动新闻报道,严格按照浙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办法》执行。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省长,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告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省政府办公厅。

本文来源: 责任编辑: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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