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朱燕君通讯员葛凌滢)“被告人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随着法槌敲落,宁波市首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案件有了一审结果。
海曙法院重拳出击,依法畅通诉讼渠道,实现拒执罪的追诉模式由单一公诉模式到公诉、自诉模式的并行转变,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时间回到2014年5月,汲某因与吴某、林某的民间借贷纠纷向海曙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海曙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吴某、林某归还借款本金54万余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承担保全担保费。判决生效后,吴、林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8月,汲某向海曙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中吴某一直逃避外地,拒不申报财产情况也不履行判决义务,导致执行工作严重受阻。
此外,法院还查明,吴某分别于2014年的7月、11月在上海开设餐饮公司后转让。经调查核实,吴某获得餐馆转让费15万元、退还押金3万余元,但分文未履行生效判决还款义务。经查,2014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间,吴某名下以及由其实际支配的李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多次发生存取款行为,累计存入金额达人民币200余万元。
自诉人认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是向法院提起自诉,5月15日,海曙法院受理该案件。
海曙法院副院长张丹丹表示,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拒不执行,甚至不惜触犯刑法实施拒执犯罪,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破解该类案件的执行难题,海曙法院有针对性地实施了多项举措。
据介绍,海曙法院于2017年5月已经组建了拒执犯罪合议庭,并制定出台《拒执犯罪合议庭操作规程》,明确了案件受理范围,并组建了成员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在拒执罪案件办理中,严格遵照相关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做到量刑平衡;内部建立协作机制以及无偿为自诉人提供法律援助等措施。
此外,市公检法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抗拒法院执行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13种情形,也对“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含义进行解释,同时在证据材料的搜集和办案程序方面也作出详细规定;6月5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公安机关不答复是否立案及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案件,如何提起自诉的程序等问题。该《意见》、《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该类案件的执行范围,无疑成为破解执行难的一剂“猛药”。
“目前,社会公众包括被执行人对拒执犯罪的构罪要件不是很清楚,接下来,我院将结合最高院发布的10起典型拒执罪案例和执行专项行动,通过微信公众号、诉讼大厅电子屏幕、报纸等多种媒介,加大拒执犯罪的相关宣传工作。尤其是对我院审结的拒执罪案件,要广泛深入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张丹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