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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槛降低,培训机构办学要求或调整

培训机构注册资金降至10万元人民币,办学面积降为200平方米,体艺类培训机构不再纳入教育部门前置审批

    2018年08月06日 09:25 海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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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曙新闻网讯(全媒体记者王超通讯员池瑞辉)近日,记者从区教育局获悉,市教育局就《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比目前实行的“管理办法”,该征求意见稿调整颇多,对于校外培训机构办学“门槛”有所放宽的同时,新增严禁拔高教学要求,培训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等多条“禁令”。

  在“基本条件”中,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办学场地总建筑面积由“不少于300平方米”下调为“不少于200平方米”,这让原本因面积不达标而被“拒之门外”的民办培训机构迎来了春天。

  同时,这次征求意见稿还对教学用房面积作出规定,要求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2/3,在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征求意见稿在培训机构注册资金方面也做了适当下调。目前实行的“2009版”《宁波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要求,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其中20万元为风险保证金,举办者应当在领取办学许可证后15日内缴至审批机关指定的帐户存储。征求意见稿提出,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营利性培训机构根据营利性法人的相关规定,在出资者承诺的期限内分期缴纳注册资金,首期最低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

  分类登记与分公司设置方面,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进行法人登记。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公司登记。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其中,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到编制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营利性培训机构可以设立分公司,但是要求办学2年以上,且近2年年检均为合格。同时,分公司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市级机构300平方米)。

  另外,直接冠名“宁波”的培训机构,要求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比“2009版”降低50万元。而办学场地建筑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比“2009版”提高200平方米。同时,还要求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对培训机构办学条件适当放宽的同时,在具体培训业务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多条“禁令”。文化教育学科培训方面,要求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严禁拔高教学要求,严禁加快教学进度,严禁增加教学难度。要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不得妨碍未成年人正常休息,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竞赛方面,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培训机构不得组织义务段学生参加任何竞赛活动,如果要组织本机构学员进行一定规模的内部统一测试等活动,需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培训机构还应该按要求提取年度发展基金,每年12月20日至31日期间按当年学费收入的5%提取风险保证金,并交到审批机关指定的账务管理中心专户存储。风险保证金满20万元后不再缴存。

  征求意见稿在“申请和审批”内容中还有一条重要调整,规定营利性艺术特长类、体育竞技类培训机构不纳入教育部门前置审批,未经教育部门前置审批的培训机构名称不得使用“教育”“学校”等字样。这一调整意味着体艺类培训机构将不需要再到教育部门申领办学许可证,可以直接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本文来源: 责任编辑: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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