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新闻网讯(全媒体记者李叶馨 通讯员林葵)日前,记者从区住建局了解到,宁波市住建局相继印发了《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机构管理的通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管理的通知》,引导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行为,切实维护合同双方特别是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其中,《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管理的通知》这份通知主要是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及纠纷调处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文件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应当依法、依规、按照约定诚信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合同相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履行内容。只有当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内容进行变更。
另外一份文件《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机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机构及人员管理,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