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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合同履行怎么办?海曙法官告诉你

    2020年02月27日 15:11 海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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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曙新闻网讯(全媒体记者朱燕君通讯员陶琪姜)这个春节,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所有人的生活节奏,一些纠纷也逐渐出现。2月15日,海曙区人民法院通过移动微法院,快速立案、审结两起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

  一起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是一名网约车司机,被告是某车辆租赁公司,双方于2019年11月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租金为每月3000元。原告诉至海曙法院,称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宁波市政府采取小区封闭政策,该情形构成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押金9400元。被告则希望和原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表示,会根据疫情形势和社会复工情况,与原告协商租金减免事宜。原告表示同意接受这个方案,当天下午3时申请撤诉。

  另一起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孙某是海曙区某楼盘一间公寓的房主,被告王某是网约房经营者。2018年11月,孙某将房屋租赁给被告王某用作网约房。双方约定房屋租赁期为5年,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每月租金2750元。2019年11月24日,被告按期支付了3个月的房租。随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告称因出于社会责任,已经全部取消春节订单并全额退款,2020年1月底,其曾与原告协商租金减免事宜,原告未及时回复。2月2日,涉案房屋所在的楼房采取全封闭式管理,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被告认为案涉房屋已无法正常使用,符合不可抗力情形,要求与原告解除合同。原告于2020年2月5日联系被告,表示愿意减免半个月房租,后期租金减免情况视疫情发展再协商,但被告坚持要解除合同。原告遂提交诉状,诉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长达5年,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不足以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被告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违约金。

  经过调解,当天下午5时,双方通过移动微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支付2750元违约金,且不要求原告退还尚未到期的租金,但因其人在外地,无法前往宁波腾退涉案房屋,希望原告给予其一定腾退时间。原告也答应等房屋封闭措施解除后再行腾退房屋。

  上述两起案件均系承租人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系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引发的纠纷,那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解除事由?法官认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对该两起案件合同履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该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疫情结束后上述两份租赁合同均可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可以实现,故承租人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本文来源: 责任编辑:朱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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