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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文广局局长回应本报昨天报道称——
[钱江晚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文保是补充国有资本不足
海曙新闻网   2013-02-07 08:48

  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林宅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和美就是受政府委托管理林宅,林宅资产也都是国有的。政府花钱修了林宅,即使收租金100万,钱也是给国家的。

  而管理林宅的宁波和美公司,是2006年海曙区实施文化体制改革后成立的全资国有投资文化企业。为扶植国有文化企业,修缮后的林宅交由宁波和美管理。

  至于宁波和美转租给“甲十二”公司,工作人员说,2011年,和美为此也打了报告。当时对于租给甲十二,区文管部门也是同意的,“这笔租金,一部分给和美作为日常维护经费,一部分就是房管处用于其它直管公房的维护。”

  对于这种形式,陈建东说,他觉得值得鼓励。

  “我们也曾探讨过林宅的管理模式,一种是博物馆、文化馆之类的观光场所,还有一种是引进文化项目。”陈建东说,从政府的层面,更倾向于第二种,杨纪明的参与,也符合国家对文保的最新政策,以前是政府占主导,现在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弥补国有资本的不足。“甲十二”租用林宅只是用来进行文化项目运作,并未拿来用于资产抵押,获取贷款等收益。

  “他(杨)本人爱好文化,与本地书画家相熟,宁波本地缺乏文化交流、展示的场所,我们也希望通过林宅里的活动,提升本土文化。”陈建东说,甲十二负责后期文化项目的引进,不排斥老百姓参与,让林宅既有文化艺术展示的平台,也兼具博物馆的部分功能,包括玉器、家居、国家传统文化。

  林宅的租用,有没有通过省政府审批?

  回应:林宅并非政府直建博物馆,不受这一流程约束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从成为宁波和美的办公场所,到转租给“甲十二”,是否通过了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呢?

  “《中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是针对在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保单位开展的经营性活动。”陈建东说,林宅并不是政府直建的博物馆,不受这条约束,一般由所在地的文保部门来定。

  “比如刚刚升为省文保的华美医院遗址,如果按照这条规定,医院经营也是不允许的,应该退出来,但这显然不可行。在文物利用中,也不能百分百按照法律走,还是会考虑文物的历史背景和历史功用。”陈建东说,对于甲十二租用林宅,之前文保部门也多次讨论,都很谨慎,文保把关,就看引入的项目是否符合公益性。

  林宅大门难进?

  回应:规定时间内充分开放

  “并非重点文保单位都鼓励免费开放,国有博物馆也不能随便开放,”海曙区文保所所长裘燕萍说。

  她举了个例子,比如中山广场的张苍生纪念馆,最早曾收费,后来不收费,开放后差点成了公园,很多人在此露宿方便,之后就采取了措施,都要登记身份证。

  “不是任何省文保都必须开放。”宁波和美的艺术总监沈瑞龙说,其实他们之前就有合同约定,在规定开放时间内到林宅,任何文化活动老百姓都能看。

  稿源: 钱江晚报  编辑: 邬盈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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