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相关部门:
根据《关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海政办〔2013〕1号)文件精神,现将2013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在海曙区内依法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区重点扶持的民营文化企业。
2、海曙区内各类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
3、符合条件的民营实体书店。
二、申报类别、条件、标准
(一)项目补助
1、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产业园区改造、建设,经批准设立并通过认定,根据项目规模一次性给予项目前期启动补助,补助金额最多不超过实际产生费用的20%,补助实际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2013年度注册在我区的文化企业,购买或者租用经营用房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以上的,且签约租期3年及以上的,给予企业实际支付物业管理费50%的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
3、文化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文化产业类会展,经审核认定,按实际合理发生的参展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特装企业例外)。组织举办全国性文化产业会展,经审核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4、扶持区内民营实体书店发展,其营业收入形成的税收区留成部分,经核实后,给予全部返还(返还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
5、旅游服务企业、民办博物馆开发文化旅游项目和文化旅游产品的补助,申请补助方式按照区商务(旅游)局相关要求执行。
6、文化企业培养、引进海内外文化产业创业创新人才、领军人才和重点人才,培育创新文化团队,建立和引进名家工作室的补助,申请补助方式按照区人社局相关要求执行。
(二)项目贴息
2013年度注册在我区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发展符合区文化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支持重点的项目,企业注册资金全额到位,已取得银行贷款并付诸实施,给予不超过申报项目支付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额的贴息补助,单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项目奖励
1、对文化企业主要经营者的奖励。文化企业年对区贡献首次达到30万元-50万元,奖励5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1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15万元;200万元以上,奖励20万元。
2、对著作权属我区企业的原创动画片奖励。在中央台首播,给予2000元/分钟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首播,给予1000元/分钟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市级电视台首播,给予500元/分钟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对著作权属我区文化企业的原创电视连续剧奖励。在中央台首播,给予3万元/集奖励;在省级卫视首播给予1万元/集奖励。
4、对著作权属我区文化企业的原创影视片奖励。在央视电影频道或者国内一线院线首映,每部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5、对著作权属我区企业,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动画、文学作品,发行量在3万册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6、对著作权属我区企业的原创动漫游戏、影视作品,获得国内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或颁发的各类奖项,经审核认定,给予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国家级奖项,奖励50万元;省级奖项,奖励30万元;市级奖项,奖励10万元。
7、对原创的其他文艺、文化类作品,获得国内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或颁发的各类奖项,经审核认定,给予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国家级奖项,奖励5万元;省级奖项,奖励3万元;市级奖项,奖励1万元。
8、我区创意设计企业研发设计的获专利的新产品的奖励,申请奖励方式按照区科技局相关要求执行。
9、对获得市级“优势企业培育示范”、“科技服务业示范企业(项目)”荣誉称号的文化企业的奖励,申请奖励方式按照区经信局、区科技局相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