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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老三区、高新区小学招生政策出台

户籍生按“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录取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符合五大条件

    2014年04月24日 14:36  海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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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儿童这样入学

  江东区、高新区规定,以下情况的学龄儿童,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1)烈军属、安置军人家庭对子女监护有困难的;(2)父母属于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引进的高级人才;(3)江东区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外商随带子女;(4)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查部门工作,需由本区内亲属照管或寄养在本市区内亲属家。

  江北区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海曙区还规定,在海曙区无户籍但父母有房产(房产证的户主为父亲或母亲),并且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到房产所在的服务区小学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由区教育局视实际情况安排入学。

  这几类学龄儿童不视作服务区学生

  江东区特别规定:以下各类有江东区户籍或房产但情况特殊的学龄儿童,可到户籍所在地学校登记,但不视作服务区学生,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

  (1)户籍所在地房产为父母与他人共同拥有,而父母在老三区及鄞州区、高新区内另有自有住宅房的;(2)因房屋拆迁而户籍留在原地未迁出,拆迁后未购置房屋或已购置期房而寄居亲属处的,以及安置房尚未交付的;(3)户籍挂靠在江东区内某单位集体户口的;(4)入学前在异地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当年因迁入本区户籍或本区内迁户,要求在本区入学或对口学校(学区)有所变化的。

  江北区作出了相同的规定;海曙区在作出上述前三条规定的同时,还规定“户籍和房产均在海曙区,因投亲靠友,临时挂靠等造成人户分离的”也不视作服务区学生。高新区则规定:其他各类有高新区户籍或房产,但情况特殊的学龄儿童(如集体户口、房产共有、其他户籍挂靠等),不视作服务区学生,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

  自愿放弃户籍所在地服务区小学入学资格而就读于民办学校的学龄儿童,以后要求转回服务区学校的,根据区域学校学额情况,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符合五大条件

  四区同时作出规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域入读小学需符合五大条件。

  (1)持有流出地政府开具的证明原件,证明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

  (2)父母双方在本区域有相对固定住所(截至2014年4月30日已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一年以上,且延续至查验日仍按规定办理,无中断),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和暂住地租房合同正式文本,两证地址相符;

  (3)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本区域有合法稳定职业(截至2014年4月30日已与高新区用人单位签订正规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或取得本区域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

  (4)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本区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截至2014年4月30日,已连续按月缴纳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参保,无中断)。

  (5)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本区域街道计生办出具的本区域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状况证明。

本文来源: 宁波日报 责任编辑: 邬盈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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