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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该与什么样的世界接轨

    2014年06月12日 14:26  海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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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经济导刊》熊蕾

  在争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与世界接轨”成了流行语,也成了很多国人的思维定势。为了加入世贸组织,中国对“法律全面修改,适应世贸组织关于知识产权有关协议”,“不要谈别的,就是跟世贸接轨,搭便车以后再说”。有学者认为,这些“知识产权法律从立法角度讲,是现代化、国际化进了一大步” 。

  知识产权保护,当然重要而且必要。中国过去这方面意识淡漠,立法薄弱。通过改革,提高了这方面的意识,加强了这方面的立法,这是好事。但是,与世界接轨,是否一定就是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世贸组织的规则,是否能够确保我们民族和人民的权益?

  比如,世贸组织规则对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就没有足够的重视和有力的保护。在这方面,它和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特别是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是有一些原则冲突的。比如《议定书》中“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有不利影响的现代生物科技所产生的任何活的变态生物在跨国运送方面的有关事项”,提出了“预先防范”和“事前知情同意”的原则,这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有利,但是却与世贸组织“非歧视”和“透明”原则相冲突。在这样的冲突中,我们的法律为什么一定要“适应世贸组织关于知识产权有关协议”呢?

  在中国,世贸组织的知名度要比《生物多样性公约》高得多。笔者曾在2005年2月用“世界贸易组织”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做检索词搜索,当时新浪网两者的相关新闻条目是11405条比42条,搜狐网是8567条比56条,人民网是13231条比141条,新华网是1580条比19条。

  一方面是关于世贸组织的信息轰炸,一方面是对《生物多样性公约》寥若晨星的报道,对比十分鲜明。

  据绿色和平组织2004年公布的一个调查表明,世界各国的森林保护区面积已达全球陆地总面积的11%,全世界每年对这些保护区的总投入是70亿美元,只占需要的五分之一;其中60亿美元投在富国,而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发展中国家资金缺口最大。

  相比之下,全世界每年对生物多样性有害的项目投入达一万亿美元,其中三分之二是富国的投入。这是全世界保护区每年资金缺口的40倍。

  我们应当选择和谁接轨?和以上万亿美元破坏生物多样性的那个世界接轨,还是和努力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那个世界接轨?

  至于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规则是否能保护我们的权益,我们可以看几个案例。

  阿亚花丝卡专利案

  第一个案例,是“阿亚花丝卡”案例。

  阿亚花丝卡,俗称死藤,是南美亚马逊河流域热带雨林中的一种药用植物,也指用这种植物和其他几种植物混合起来煮制的汤药,具有祛病提神,强身健体的功效。数千年来,亚马逊河流域的诸多部落一直在用这种死藤治病。根据当地的传统风俗,死藤被看作神圣的象征,只有部落的萨满或草医懂得制备“神奇饮料”死藤水的方法。采集和制备死藤也很神圣,要通过专门的宗教仪式来进行。

  随着越来越多的西方人来到亚马逊地区,死藤和死藤水的秘密也传播开来。1986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批准了一个叫劳伦?米勒的美国企业家对死藤的种类之一“达藤”的专利申请。据联合国大学高等研究院布兰登?托宾教授说,这个米勒并没有对死藤做特别的研究或从中提取出任何东西,只是描述了它的生长环境、形状及功能,就获得了专利。

  将近十年之后,亚马逊部落的人才得知死藤成了美国人的专利。他们无法理解,一个外国人怎么能把他们崇拜并使用了数千年的神圣植物变为专利?由400多个亚马逊部落和组织组成的一个理事会和加拿大国际环境法中心于1999年向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提出申诉,要求该机构重新审查并撤消这项专利。他们并选派了一位部落酋长去美国作证,证明亚马逊土著居民使用死藤已达数千年之久。但是,据托宾教授说,这个证词却被认为“没有法律效用”,因为美国专利法不承认没有以文字形式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让任何人都能查到的发明。也就是说,仅仅是口头流传下来的知识,不受美国专利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后来,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下令驳回该专利,不是因为它涉及了当地部落的先有知识,而是因为在该申请提出一年之前,芝加哥菲尔德博物馆的一个标本解说牌上已经描述了同一植物,因此它不具有专利所要求的“新颖性”。换言之,亚马逊人千百年来以口头流传的形式拥有关于死藤的知识并且使用这种植物这一事实,并不妨碍那位美国公民对它提出专利申请。

  阿亚花丝卡专利案暴露了现行知识产权和专利制度在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方面的尴尬。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是什么?是个人的智力劳动。个人智力劳动的成果当然应该保护。但是作为某些个人智力劳动基础的传统知识,要不要保护,如何保护?特别是当某些基于传统知识的个人智力劳动并没有任何创造性,只是做一个转化工作,将口口相传的世代积累的知识形成某种文字,这种世代积累的知识就成了个人“知产”,这种化公为私的行为,在国际上被很多人谴责为“生物海盗”。如果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只能保护传统知识偷盗者、掠夺者的“知产”,却不能保护被偷盗者和被掠夺者,它的合理性就有了问题。我们和这样的国际机制接轨,不能不注意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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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中国青年网 责任编辑: 邬盈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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