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机构调查确认的这些涉及安徽农村成千上万人的基因研究项目存在的诸多违规之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在项目开始之前,没有按有关条例的规定,事先接受伦理机构的评议和审查。有若干这些美国学术机构参与的项目,都是在未经其审查部门评议的情况下开始进行的。
——未充分让参与者知情,并且不能确定他们是否在充分知情的条件下完全自愿地提供血样等基因样品。这些项目采集基因样本的现场,大都是在经济欠发达的安徽农村地区,参与者是平均教育水平不够高的农民。而有些项目的知情同意书采用了他们难以理解的复杂语言;有些知情同意书没有列出一些测试项目可能引起的危险和不适;还有一些知情同意书,书写日期的笔迹与参与者签名的笔迹不符,日期书写的笔迹似乎出自一个人之手,有事后补签之嫌。
——参与者是否能从研究中获益,令人怀疑。美方调查者援引美国政府1979年4月18日发表的《贝尔蒙报告》说:“由公共资金支持的研究导致治疗性发明的开发时,(社会)公正要求这些发明不能仅仅有利于那些能够付得起这些发明的人,这样的研究不应过分依赖那些不可能从以后的研究应用中受益的人群。”美方的调查提出,参加哈佛项目的安徽群众从这些项目的成果中受益的可能性很小。
——实际情况与项目授权的出入较大。比如,对“哮喘病的分子遗传流行病学”的研究,批准招募的受试者为2000人,但实际招募的达16686人。而且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研究者们就把对每个受试者付给10美元的补偿改为提供便餐、交通加误工补助。——关于这一点,据我们在安徽调查,所谓补偿就是两包方便面加10元到20元钱误工费。此外,项目批准的每份血样的采集量是2茶匙,但实际增加到6茶匙,所用的支气管扩张剂也和报批的不一样。在另一项关于纺织女工轮班制对生育的影响的研究中,报批的是在确认怀孕前,每个月抽7天采集尿样。但在实际执行中,未经批准便擅自改为每天采集尿样。
2002年5月14日,哈佛大学校长萨默斯在北京大学演讲回答学生提问时,公开承认哈佛大学在中国安徽农村进行的人体研究“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极其错误的” 。
存在这样多问题,而且问题如此严重的人类基因研究项目,该受到怎样的惩处?
没有任何惩处。一年之后,2003年5月,美国联邦政府的人体研究保护办公室致函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告知对该院提出的最后几个问题“已经解决”,至此对其在中国进行的基因和环境流行病学研究的调查全部结束。据说哈佛有关的研究机构对提出的问题都做了“整改”。
但是哈佛大学的所谓整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了血样的安徽农民仍然是一无所知。
美国联邦政府草草结束对哈佛在中国的基因研究项目问题的调查,并不令人感到意外。毕竟这些项目都是由美国政府和公司出资,而大量的涉及多种疾病的中国人体基因样本又到了美国。如果美国政府跟自己出钱而他们又明显占了大便宜的项目较劲,那才是怪事。更何况哈佛的名头那样大,查出学术丑闻,会涉及一连串的人,他们不可能为侵犯了中国老百姓利益的事较真。
我们至今不知道中国从这些项目中收获了什么。很多基因样本已不知去向。如果国外制药公司从这些流失的样本中找到某种抗病基因并做出专利药物,我们不知道中国方面是否会在其中获利?按照当时人们只求和“国际一流科研机构合作”,以在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为“成果”的心情,对最后产生专利的利益分配是否能坚持中方权益,能坚持多少,都要画很大的问号。而且,即使中方参与项目的研究者或研究机构能在最后获利中分一杯羹,这些利益是否惠及中国老百姓,也还是未知数。
需要说明的是,20世纪90年代到中国来猎取人类遗传资源的外国机构,并不只是哈佛大学一家。这些项目的伦理和权益问题,都很少有人深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