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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罗宣言》与战后日本的履行

    2014年09月09日 09:56 海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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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首脑联合发表《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立即无条件投降。苏联8月8日对日宣战后加入该公告。《波茨坦公告》第八条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这证实了两个国际条法的继承性。

  1945年8月14日,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次日无条件投降。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书》中承诺“切实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条款”,表明日本政府无条件遵守《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对其的制裁。

  1972年中国和日本签订的《中日联合声明》第三条中,日本政府再次承诺“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以上事实确凿证明《开罗宣言》及相关国际条法的延续性和法理性,并为当时日本政府所承认。还必须特别强调,1947年颁布的《日本国宪法》,以及几届日本政府通过的反战决议等等,都是在《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影响下,反映了同盟国的意志、深受日本侵略的亚太地区各国民众的诉求以及广大日本人民对军国主义泛起的警惕。

  2.《开罗宣言》等国际条法对日本作为战争发动者的惩戒

  永远不容许日本再发动战争。《开罗宣言》指出:“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这就定性了日本发动战争的性质是“侵略”,而绝非后来日本声称的只是“进入”。《波茨坦公告》进一步指出:“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明确宣告绝不容许日本今后再踏上战争之路。

  不准日本拥有再发动战争的军事力量。鉴于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给世界人民造成的灾难,同盟国商定,除永久铲除日本妄图征服世界的邪恶势力,还必须在日本建立“和平安全及正义之新秩序”,直到“有确定可信之证据”证明“日本制造战争之力量业已毁灭”。

  日本必须归还被其掠夺的别国领土。《开罗宣言》明确规定:“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对与日本有争议岛屿的处理。考虑到日本归还岛屿可能会引起地域不清楚的争议,《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也就是说日本作为二战的战败国,美、中、英、苏等战胜国具有对其领土范围的解释权。

  对战争罪犯的惩戒。日本当年鼓吹发动侵略战争的罪犯理所当然应为其犯下的反人类罪行受到惩处,所以《波茨坦公告》宣布了“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还世间以公道。

  二、战后日本履行《开罗宣言》等二战国际条法的情况

  《开罗宣言》将日本牢牢钉在历史耻辱柱上。然而战后日本右翼势力一直企图否定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成果,特别是否定《开罗宣言》等有关国际条法对其的惩戒条款;近年来更是变本加厉,妄图挑战战后国际秩序。

  否定侵略战争罪行。日本在对外侵略战争中犯下的滔天罪行,是套在日本军国主义者脖子上的绞索,也是历史为日本军国主义者树立的耻辱柱。然而,日本右翼势力一直试图否认或篡改这些铁的历史事实:参拜靖国神社,修改历史教科书,公然抛出“侵略定义未定论”、“慰安妇必要论”,否认“南京大屠杀”等等,妄图在世界舆论和新一代日本人意识中淡化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罪行。

  
本文来源:求是 责任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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