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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不可轻易捕捉

    2017年08月08日 16:47 海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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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曙新闻网讯(记者朱尹莹通讯员李梅潘海峰)炎炎夏日,是很多野生动物的捕食、产卵的季节,而热衷于“野味”的人也在这段时间动作不断。短短五日内,海曙分局洞桥派出所就抓获了多名因涉嫌非法狩猎的犯罪嫌疑人。

  7月24日晚,杨某与李某原本约定前往海曙区横街镇大雷村河里电鱼,没成想碰到了一条银环蛇,就索性电了它,想要回家将其泡酒补身子。而这条蛇还没来得及给他俩补身子,就因为抓了它,他二人被洞桥所正在附近巡逻的民警请回了派出所。经查,银环蛇的毒性极强,号称“陆地第四大毒蛇”,已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红色名单,更是国家野生保护动物,而杨李二人只抓了这一条银环蛇,就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现上述二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无独有偶,7月20日晚,洞桥所民警在海曙区章水镇杖锡村附近巡逻时也查获了捕捉“石蛙”的王一(化名)和王二(化名)两兄弟。经二人交代杖锡村地处山区,环境特别好,平日在这里走路都能碰到不少野味。遂二人商量乘着晚上是“石蛙”外出觅食的活跃期,就进行抓捕。虽然他们知道石蛙是营养成分和药用价值很高的食用蛙类,但他们不知道的是他们抓的这种蛙系野生石蛙,是国家野生保护动物,是禁止狩猎的。当晚,王氏兄弟抓获了共计7只石蛙,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现二人已被依法刑事处理。

  警方在此提醒:除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外,每年四月二十日至十月二十日及农历十二月二十至正月初八为宁波市区域内禁猎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文来源:海曙新闻网 责任编辑:朱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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