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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联合治理校外培训机构

重点治理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等七类问题

    2018年06月06日 16:21 海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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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曙新闻网讯(记者蒋炜宁 通讯员余晶晶)昨天,我市七部门联合下发《宁波市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重点整治七类问题。

  这七个部门为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消防支队。此次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整治的七类问题包括:存在消防、食品安全、公共卫生、房屋建筑质量等重大安全隐患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虽领取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各类不规范办学行为,如超出核准办学范围办学、在核定办学地点之外进行教学(考试)活动等行为;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明示或者暗示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保证性承诺等行为;违规担保向学员推荐第三方金融机构培训贷款分期支付学费,以及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全日制学校出租出借场地给营利性培训机构等行为。违反教育规律行为,如校外培训机构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入学相关的选拔性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等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培训与招生挂钩行为,如中小学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等行为。中小学在职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

  目前,全市各区县(市)正在进行中小学生学科类培训情况排查。同时,各地将根据排查情况实施分类登记、分类整治。未申领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但有意愿继续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培训的机构,可直接咨询属地教育部门。符合基本办学条件的,可按程序申领相关证照。暂时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停止招生,可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改进,等符合基本办学条件时,向属地教育部门提出申请。

  市教育局公布了统一的监督举报电话:0574-89183287;举报网址:http://zxts.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本文来源:宁波日报 责任编辑:邬盈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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