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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一周

我区发出整改通知书269起 教育劝导单位和个人810次

    2019年10月23日 11:12 海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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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曙新闻网讯(记者周唯轶 李叶馨 通讯员祝开然 华骋珅)10月1日,《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宁波市自此迈入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时代。依据条例,个人未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的,最高可处罚500元。

  记者了解到,10月1日-7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679人次,对投放环节的184个社区的物业服务公司、35个机关事业单位、98家企业、962家个体工商户和收集运输环节的3家企业、处置环节的2家企业进行了执法检查和专项督导检查,共教育劝导单位和个人810次,书面整改269起,立案12起,处罚3起,开展执法宣传981次,对1785家单位(个人)开展执法教育。

  10月1日上午9时许,江厦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市民吴先生在小沙泥街38号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的厨余垃圾桶内投放了食物残余、塑料袋等生活垃圾,当即对其进行了教育劝导,并责令限期改正。当天下午,执法人员巡查时再次发现,该名男子在家楼下的垃圾桶内未分类投放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队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

  “老习惯养成了,垃圾分类意识比较淡薄,今后我会注意的。”吴先生不好意思地说。鉴于违法行为人表示今后将严格按照《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到合法投放生活垃圾,并书面申请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执法人员将依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

  除了生活垃圾,执法队员在巡查中,还发现了装修垃圾随意堆放的案例。10月3日15时,队员发现咏归路30号店主随意堆放装修垃圾。装修垃圾主要为碎砖块、碎水泥块等,占地长2.0米,宽0.7米,占地面积1.4平方米,涉嫌违反了《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队员当即开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10月3日16时30分前自行整改完毕。17时30分,执法队员在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到期未整改,予以立案查处。

本文来源:海曙新闻网 责任编辑:周唯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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