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接受新华网记者专访,解读“两高”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的解释认为,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其实保障了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日公布。这个总共10条的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从而规范网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新华社发杨树山作
新华网北京9月11日电(记者韩元俊)在网上发帖是很多人都会做的事,但达到什么程度就构成犯罪?转发一条微博,会不会就算"犯罪"了?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互联网时代,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备受社会关注。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相关网络犯罪行为的界定以及适用法律条款,为规范网络舆论秩序、打击网络谣言进一步提供了法律支持。
网民对依法惩治网络犯罪行为表示强烈支持,对网络犯罪认定中的司法解释给予很高关注。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志祥10日接受新华网记者专访,就网民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读。
转发诽谤信息499次是否就不构成诽谤罪?
专家观点:转发诽谤信息的次数只是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如果具有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等的情形,即使不够500次,也属于“情节严重”,同样构成犯罪。
新华网记者:两高司法解释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中有两个重要数字,一个是“5000”,一个是“500”。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有网友认为,如果转发次数只有499次,那是否就不构成诽谤罪?
王志祥:“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只是司法解释明确的构成诽谤罪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司法解释中还有“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等规定。如果符合后面一项或几项规定的,同样构成犯罪。由此看来,构成网络诽谤罪,并不是说绝对要满足浏览量或转发量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