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叮嘱出嫁女儿所要敬重的木匠,实际上指的是来夫家起屋的大木作师傅、做家具的细木作师傅、雕花师傅和漆匠师傅,这帮师傅大多为宁波本地人士,统称为“作头”或“抲作师傅”;晚清民初时期,有些作头还专门承揽在华洋人的造房子、做家具业务,故也称“红帮作头”(《鄞县通志·文献志》)。“作头”及其家眷或小工,并非主人家雇用的工人,因为主人家之所以请他们来,并非是主人家人手不够,而完全是因为主人家根本没有师傅们那样的技艺,因此,主人家与师傅们的经济关系实质为发包———承包关系,主人提供的一日三餐包括月例银两、过年红包,性质上并非属工资,而是师傅工作成果的报酬。主人与师傅的这种经济关系,决定了主人不能颐指气使,而必须始终保持对师傅的恭敬,请他坐“上横头”,喝热老酒,“下饭呒告饭吃饱”只能当客套话说,饭菜则是断断不敢敷衍的。因为主人相信,只有对工匠以诚相待、款曲周至,师傅们才能毫无保留地施展技艺,做出一套让主人在街坊邻居面前能赢得赞誉和艳羡的家具来。
另外,主人还认为起屋做家具的师傅手中的那把鲁班尺,具有神秘的“厌胜之术”,主人惟恐因为自己的不周或不敬,令工匠怨怼泄愤而在房屋、家具落木时量了一个不吉利的尺寸,或在某个隐秘之处画个什么鬼符,那个哑巴亏吃起来可就不知道猴年马月才能吃到头了。
制作家具中主人与工匠的关系虽为委托-承揽的契约关系,但这种关系并无书面合同文本加以规范,我们至今未能发现有此类合约实物存世,故推测这种契约多凭口头订立。主人家未必有制作器具的数量清单、未必有所需家具的尺寸图样,更未必有明确的质量验收要求,而工匠也提供不了为业内或市场所公认的工料消耗定额,“作头”之间也不存在一个实体性的招标投标竞争市场。契约双方在标的、报价、工期、验收标准等合同要点上缺乏明确的条文及预算约束,使得主人方面只能以一句“勿怕工钿勿怕饭,只求考究只求繁”的口头禅,或炫耀,或调侃,或无奈(图二)。这种情形初看甚至比我们曾经在十年前经历过的“马路装修市场”更糟糕,但实际上,留存下来的甬作家具凡制作精良的,绝大部分是“家做”,这说明这种在今人看来持续数年且风险很大的交易方式,在当年是普遍而有效的,个中原因,除了主人真诚感召、慷慨豪爽外,工匠方面其实也有社会制约或自我约束在,从而使得他既不能挟技欺主,也没法仅以磨洋工、蹭饭吃为能事。
元明时期对手工业者实行匠籍制度,有技艺的工匠隶属于官府,世代相袭,这实际上是官府对手工者课以劳役,是税收的一种形式。明嘉靖四十一年(1562)实行“以银代役”政策、特别是清顺治二年(1645)废除匠籍制度后,手工业者脱离官府的禁锢而获得解放,一方面自谋出路的生活压力大大增加,但另一方面,技艺高超的工匠们靠着自身的努力,有了先富起来的机会。到了明末清初,整个工匠群体的生活状态与社会地位便有了很大的提高,
从官府解放出来的工匠,显然很珍惜这种机会,技艺成为谋生手段后,他们一方面视职业诚信与制作质量为生命,另一方面不断砥砺自己的手艺,也很有点职业自豪感,这从我们不时可见的工具美化现象上可以感觉得到。
承揽“家做”生意,虽然口头合同约束较弱,但毕竟主人是顾客,顾客是上帝,工匠们自然懂得这个道理。又因为甬作家具仅流行于宁波一带,提示宁波木匠漆匠可能在宁波之外很难觅得既慷慨又懂得欣赏其手艺的主顾,故匠人流动性相对较小;留存下来的宁波家具大多相当考究,说明当年“作头”的人数其实并不少,亦代有传人。所有这一切,都意味着工匠们在本地市场面临激烈的竞争。另外,主人不但是这单可做几年生意的主顾,而且还是下一单生意的最有力的推介人,如果工匠辛苦了几年却不能得到主人的赞誉甚至半途被主人解聘,他在“家做”市场上前途可就大不妙了。所以,技艺与诚信,是“作头”在“家做”市场上站稳脚跟所必须坚守并践行的准则。
主人对师傅有敬畏、寄信任、尽殷勤、不吝啬,师傅则对主人诚实负责,对质量自我监督,对技艺精益求精,双方都一诺千金,所以才能持续数年而顺利完成这样一种在现在看来是漏洞百出、风险巨大的“家做”合约。
所以,了不起的甬作家具,就是传统宁波人诚信之物化或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