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纳入社会治理体系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6月起实施

    2015年04月15日 15:56  海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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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午,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全国第二部、浙江省首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历经1年多的调研起草,该条例于今年3月得到了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全文36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人民调解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并对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操作性问题进行了细化,将我市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方面的成熟经验固定下来。

  人民调解,可以调解什么问题?条例明确了纠纷的受理范围,调解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间纠纷,以区别于行政争议纠纷等其他纠纷,以便发挥人民调解便捷高效的优势。

  遇到问题,该去哪儿申请调解?条例明确了纠纷的受理范围及管辖。民间纠纷一般由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也可以由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协商选择向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应当征得被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同意。

  遇到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该怎么办?条例规定,在民间纠纷相对集中的行业领域,有关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可以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领域的民间纠纷一般由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同时,为了保证人民调解的落地效果,条例规定,市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现在,人民调解组织在宁波已经实现了全覆盖。不过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还需加强,队伍建设仍需完善。我们将以此次条例实施为契机,真正做到‘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服务‘法治宁波’,促进和谐社会。”市司法局副局长吕强说。(记者黄合 通讯员宋涛)

本文来源: 宁波日报 责任编辑: 邬盈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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