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图书馆章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八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第五十五条本馆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五十六条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向宁波市海曙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图书馆和社会
第五十九条本馆实行社会参与制度。坚持理事会中代表社会公众的外部理事多于内部理事的原则。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条本馆自主接受机构、组织与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
第六十一条本馆依法单独或与其他社会主体共同设立合法的机构,开展与境内外政府及各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实现本馆与社会的协同进步。
第六十二条本馆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馆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馆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六十三条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本馆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理事会认为需要修改章程。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理事会会议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报宁波市海曙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涉及本馆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宁波市海曙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报宁波市海曙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宁波市海曙区图书馆法人登记事项的,以宁波市海曙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自宁波市海曙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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