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一套房”可不是挡箭牌

海曙法院强制执行给老赖敲警钟

    2016年01月13日 09:49  海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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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曙新闻网讯(记者张立 通讯员陶琪姜)只有一套住房是不是就不会被执行?错!12月24日清晨,海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腾退了位于南苑街的一处房子,成功解决了一起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疑难案件。而这套房子,就是被执行人沈某的唯一住房。海曙法院的这一次执行行动给老赖们敲了警钟:“一套房”可不是执法的挡箭牌。

  据悉,2012年年初,沈某驾车碰撞了过斑马线的周某,造成60多岁的周某受伤。交警认定沈某负全责。之后,周某提起诉讼要求沈某支付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法院依法判决沈某除保险公司赔付部分外,应额外再赔付周某50余万元。不料,沈某拒不履行。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2015年8月海曙法院对沈某实施司法拘留15日,并告知其限期腾房,但沈某仍不予配合。于是就有了12月24日法院强制腾退沈某住房的一幕。现该房屋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由于此房屋是沈某唯一住房,为保障其居住权,申请执行人周某为其安排了临时住房,并同意房屋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中的10万元留作沈某租房等费用。

  海曙法院执行局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只可查封不可处置)。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据悉,根据今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或者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抑或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有其中一种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本文来源: 海曙新闻网 责任编辑: 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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