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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我市城区居民低保标准 提高到每月804元

    2018年01月04日 09:59 海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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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王佳通讯员梅薇)宁波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日前,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调整我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我市城区(包括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从744元调整提高到804元,调整后不同户型的具体救助标准为:共同生活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的家庭,按人均月收入804元标准给予差额救助;共同生活成员为2人的家庭,补差额基础上人均月增发20元;单人户家庭,补差额基础上月增发40元。新低保标准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根据2017年修订出台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均差额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0%的,按照30%计发。

  据悉,奉化区、各县(市)和杭州湾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将由各地按照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40%进行调整,与城区同步实施。

  近年来,我市低保制度不断完善。从2012年1月起,我市在全省率先实现低保制度“城乡一体、标准一致”,并适时调整提高低保标准。城区月低保标准从2012年的525元提高到804元,5年来提高了279元,年均增长9%。

本文来源:宁波日报 责任编辑:邬盈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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