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购书
房屋定购解除函
目前正建造中的楼盘和围墙大幅宣传广告
邹女士年过半百,一见到记者便唉声叹气,一副心力交瘁的样子。
邹女士向金报反映,今年7月底,他们看中了海曙区火车南站对面复地星悦城的一套房子。“因为我年老不太懂政策,在售楼员热情推销之下,签了约付了10万元房款。结果发现,因为限购,不仅无法购房,而且连10万元定金也要不回来。”
那么邹女士买个房怎么会走到这一步?连日来,记者进行了采访调查。□金报记者陈善君文/摄
买房
找到了心仪的房子
销售人员特别热心
邹女士说,自己儿子工作单位在海曙区火车南站那边,所以很想在那里买一套房。正好,他们发现火车南站北大门对面的楼盘——复地星悦城正开盘销售。于是今年7月29日,邹女士和儿子第一次去该售楼处看了一下。
销售顾问小周和销售经理季先生一起接待了他们,该楼盘当时每平米均价为30000多元。“这里毕竟是市中心繁华地段,而且离火车南站和月湖公园都很近,当时我们很喜欢。”
于是第二天,7月30日,邹女士叫上丈夫儿子,一家人再次来到星悦城售楼处,打算买房。他们看中了一套140多平米,总价434万多元的房子。
“我年纪也大了,政策方面变来变去也不太懂,我老公当时想到限购问题,就向售楼处提出来:因为我们本身有房,所以不知有没有限购?”
销售顾问小周服务十分热情,当即也提出可以去海曙区办证中心问一下。于是小周一路相陪,坐着他们的车先去邹女士家拿户口簿,然后又到海曙区办证中心窗口查询。
蹊跷
客户已无购房资格
仍怂恿她交了定金
当时海曙区办证中心开首套房证明的窗口女工作人员,在办公电脑上进行查询,并告诉他们:“你们房子买不来了,已经限购了。”
邹女士说当时他们都已经死心了,但回到售楼处之后,已知道客户限购的情况下,销售人员还是和他们商谈,并建议如果邹女士将现有房产卖掉一套,不就可以买了吗?
但是老房子卖掉得要时间,邹女士说当时销售经理答应给他们一个月时间卖房,如果不行还可以申请延长时间。
同时,销售处还跟他们讲如果当天签下认购协议,就可以优惠将近十万元钱。也就是说,他们看中的这套434万多元房子,当天签认购书就能优惠十多万元,即423万多元。如果当天不签,就没有这个优惠了。
因为有十来万优惠,加上确实很喜欢这套房子,邹女士心里一热,就付了十万元定金,并签了认购书。
结局
房子最终没有买成
10万元定金不予退还
记者从邹女士手中看到了这份“《复地星悦中心项目》定购书”,里面写明定购的房号:星悦城一期-住宅-1幢-2-2003室,定金10万元。但总房价写的是434万多元,并不是优惠下来的423万元,对此记者询问销售顾问,小周的解释是,领导说先按实价报上去,优惠是后来的事。
这份协议销售顾问周某、经理雷某、季某、营销经理、财务等都签了字。
为了争取购房资格,事后他们想过将名下的房子进行过户,但是限购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他们需要将房子卖给外人才能调剂出指标。
但是老房子还没有卖掉,8月15日,开发商就给客户寄来了《催告函》,要求其在8月27日前到售楼处办理购房手续。
直到8月31日,开发商寄来了《房屋定购解除函》,并以客户邹女士逾期未办理购房手续为由,10万元定金不予退还。
记者调查
原销售顾问
知晓客户限购,双方理解偏差
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上了销售顾问小周,她告诉记者,她已经于8月底从星悦城售楼处辞职。
她表示当时是知道邹女士他们已经限购,但因为客户说会处理掉一套,会把老房子过户一套给儿子。一开始我们只给他们十天时间过户,后来向领导申请还延长了时间。销售顾问小周说,当时就以为过户给家里的儿子,所以时间用不了很长。但是事实上儿子和父母都还是一户,小周表示当时向客户介绍限购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但是客户和儿子是一户的情况,客户并没有跟她说清楚。
这当中存在误会,小周说对此问题她已多次向领导汇报。针对事情存在误解,也希望客户找售楼处的领导进行沟通解决。
售楼处负责人
认购书有约定,定金不退还
记者也来到位于火车南站的复地星悦城售楼处,雷姓和何姓两名经理接待了记者。据介绍,雷经理是开发商的经理,该楼盘是委托营销公司代理销售的,何经理就是销售代理公司的经理。
对于限购原因导致客户10万元预付房款退不回来的问题,他们表示,当时是客户自己要买房,售楼处也没有承诺会帮他们办出购房手续。是客户自己过户手续没办好,导致无法购房。
不管怎么说,这次购房不成并非客户主观原因,其实他们也想购房,鉴于客观原因,是不是10万元定金可以退还。对此,两名经理都表示钱一旦收进来,进入财务程序,不是随便能退出来的,定购书签字的条款里也写明了逾期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造成违约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法律专家
开发商应负主责,可向法院起诉
对此问题法律专家怎么看,记者也进行了了解。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阮文良认为,开发商作为专业的房产营销公司,应该对相关购房政策比较了解,应该提醒客户首先了解自己有没有购房资格,或到办证窗口取得购房证明后双方才能签定购房协议,否则一旦房买不成势必产生纠纷。
若在明知客户没有购房资格情况下仍与其签定购房协议,并收取定金,造成损失开发商显然是存在过错的,如果这当中销售人员还有诱导客户以将老房子过户转出取得资格,那么对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开发商承担主要责任。当然客户对政策不一定很了解,但也知道自己限购的情况仍签协议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客户可按重大误解申请法院撤销或解除定购协议,退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