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海曙法院设立在消保委的“消费法庭”刚刚调解了一个案子,是由于几张购物券过期而引发的纠纷。
家住海曙的金女士去年中秋节过后才想起手头有几张月饼券尚未兑换。跑到糕点店要求兑换时,服务员指着月饼券背后的时间戳告诉她,已经过了兑换期限,这券已经没用了。
金女士可不乐意了,这才过期两天,价值600多元的券怎么说没用就没用了呢?双方争执不下,最终闹到了海曙消保委。
经过法院和消保委的共同调解,最终金女士和糕点店达成一致协议,糕点店允许她在今年中秋节前兑换一半面值的2013年月饼券。
-法官支招
消费法庭庭长袁永达说,除了月饼券外,一些如洗衣卡、购物券也被商家设定了有效期,这属于一种格式条款,实际上是减轻了商家自身的责任,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
袁永达认为,过期的有价票据若要求商家退款并不太现实,毕竟是消费者违约在先,但如果一过期就完全失效的话,对消费者而言也不公平。所以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消费者应试着和商家沟通协商,而商家应当在过期后适当延长一定时间,允许消费者以一定的折扣来使用这些有价票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