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建设是房屋征收拆迁的前期工作和基础,我市日前出台《关于加快安置房建设促进房屋征迁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按不少于住宅征收计划30%-50%的比例或征地拆迁计划90%的比例,提前统筹规划安置房建设。安置房用地指标未落实的住宅拆迁征收项目原则上不实施拆迁征收。
当前,我市安置房建设工作滞后,有些地方拆迁与安置的矛盾比较突出,拆迁安置后住户长时间在外过渡的现象普遍存在,已成为征收拆迁工作的瓶颈制约,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高额的过渡费用支付也给政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因此,《意见》要求各地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快安置房建设。
《意见》要求安置房建设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落实属地政府安置房建设责任。加强安置房建设的提前规划。安置房建设可以自建,也可以向市场购买。采用自建方式的,规划部门要做好安置房建设的规划选址工作,国土部门要落实好土地指标。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年2月底前向市政府上报年度征收计划,同时上报安置房建设年度计划,数量不应少于上一年度住宅征收拆迁计划的30%-50%或住宅征地拆迁计划的90%。
各地要根据安置房建设规划情况,以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合理安排年度征收拆迁计划。住宅年度征收计划落实的安置房比例不应少于40%,住宅年度征地拆迁计划落实的安置房比例不应少于90%。2012年以后新实施拆迁征收的项目,落实的安置房地块应完成安置用地报批手续,并在安置协议签订后的3年内基本完成建设和交付入住工作。
此外,各地要对本区域内2012年以前已经实施拆迁安置,但尚在外过渡的安置户摸清情况,制定3年内基本完成过渡户安置入住的工作目标任务。
《意见》同时要求国土部门和各地政府加强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的研究,适时调整拆迁补偿安置政策,适当提高货币补偿的价格以及货币补偿增加补偿资金的比例,改变安置住房优于货币补偿的政策基调,引导货币补偿,减轻安置房建设压力。(记者王岚 通讯员梅建军 薛书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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