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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社区服刑人员撤销缓刑

    2017年11月20日 13:37  海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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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曙新闻网讯(记者王超通讯员张弛)近日,鄞江镇社区矫正人员王某因涉嫌吸毒被鄞江派出所抓获,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王某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原判决期2年10个月。这是今年6月修订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和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宁波市首例撤销缓刑予以恢复原判刑期的社区服刑人员案件。

  据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王某于2015年2月因故意伤害罪被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缓刑3年。本该明年2月份就可以顺利结束刑期的王某,在10月26日因矫正期间吸毒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日。区司法局得知这一情况后,组织相关人员对此事开展落实取证,向该服刑人员原缓刑判决机关鄞州区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法院收到文书证据等材料后第三天便做出裁决。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印发的《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和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实施妨碍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被人民法院司法拘留的;确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原作出判决、裁定和决定机关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收监执行。

  “新规的实施,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执法力度再升级,有效预防和减少再犯罪。”区司法局局长史亚培介绍。

本文来源: 海曙新闻网 责任编辑: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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