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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餐骑手”的安全谁来买单

    2017年11月29日 15:03  海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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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曙新闻网讯(记者王超通讯员桂凌)网络订餐催生了“送餐骑手”,“骑手”们为了跑量赶时间,交通事故高发。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骑手”该如何证明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何证明自己属于工伤?近日,海曙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送餐骑手”的劳动争议案件。

  2017年1月3日,马某成为宁波某信息公司的送餐员,该公司系美团网络平台的加盟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信息公司也未为马某缴纳社会保险。马某的工资按照送单量计算,一月一结,信息公司每月定时通过银行打卡发放上月工资,工资单不签字也没有工资条。2017年3月12日下午5点左右,马某发生了交通事故,并称其是在送餐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经马某申请,海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今年8月裁决马某和信息公司自2017年1月3日至3月12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7年8月21日,信息公司起诉至海曙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与马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信息公司认为,首先,其与马某之间未形成规范的用工关系,也没有对马某进行劳动关系意义上的管理;同时双方只关注劳动成果,按工作量批次结算报酬;而且马某是以自己的主要设备、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此外,信息公司认为,马某申请劳动关系确认的目的是希望后续能申请工伤认定,但根据美团的后台记录,并没有找到马某所说的事发前的接单,因此马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并未在工作状态。

  马某认为,美团本身只是营销手段,他与美团外卖平台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建立真正的劳动关系,而是与信息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马某在工作过程中,接受信息公司的管理,由信息公司发放服装、头盔、保温箱等一系列装备,其每天上班均需要到信息公司指定地点集合,其工资也是由信息公司发放,因此他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马某称,因与信息公司发生纠纷后,公司方面已经停用了他的账号,因此他无法提供事故前接单的有关资料。

  最终,双方经过协商和解,信息公司给与了马某一定的补偿,马某向法院撤诉。

本文来源: 海曙新闻网 责任编辑: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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