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微博里贴出的海曙物价部门的回复微信截图
去年4月,宁波市发改委和宁波市住建委联合出台过一则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建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备案制度,明确规定,商品住房经营者不得以高于备案价格公示或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同年12月,两部门又发通知,明确不管是公示价或是实际销售价格,均不得超过备案价格。
然而近几日金报记者调查发现,海曙区中梁壹号院三期项目却存在在备案价格基础上,每户加价10万—20万元对外公开销售的情况,其间虽以各种“优惠”降价,但业主实付金额已超过备案价两万元。
□金报记者朱琳
开发商各种优惠
业主们自以为每套房便宜了10多万元
中梁壹号院三期共有266户业主,分三栋楼,1号楼(洋房)、7号楼(小高层)、27号楼(高层),房子预计明年初交付。从2017年4月起,楼盘就开放了认筹,6月15日正式开盘。以业主陈先生为例,他购买的是1号楼602室的房子,建筑面积115.95平方米,楼盘当时公示的销售价格为22336元/平方米,总价为258万余元。
“看到这价格肯定是不会买的,不过开发商推出了五条优惠政策,折后价我觉得可以接受。”陈先生介绍说,这五条优惠分别是:1.起初认购的是二期项目,但没买到,之后转三期认筹,优惠1万元;2.交2万元认筹金,享受总房价减8万元;3.开盘直接优惠2万元;4.洋房一次性付款或商贷(签约后30日内全款到账),房价优惠1%;5.按时签约房价优惠1%(开盘后5日内准时签约有效)。
由于这五条优惠政策可累积,所有优惠以先减后折计算,于是陈先生为了满足所有条件,选择了纯商业贷款,最后的销售价格为2420551元。不过,这并不包括他当初开盘前进场认筹时支付的2万元,也就是说,他的实付价格为2440551元。
业主们发现猫腻
标价和购房实付价格均已超过备案价
原以为自己享受了10余万元优惠的陈先生没有料到,去年11月,突然有小区业主曝出,中梁壹号院的开发商存在超过政府允许的最高价格销售的情况。由于一套房子对应一个备案价,于是,他来到了有关部门查询,发现他这套房子的申报单价为20876元/平方米,最高限价为2420551元。
“这不是跟我合同价一模一样吗?那一开始的标价岂不是高出备案价10多万元?加上2万元认筹金(未写进合同内),我实付价格超出最高限价啊!开发商太坑了,原来我们享受的所谓优惠承诺,全是假的!”陈先生很愤怒。
和陈先生情况一样,众多业主也都去查询过,发现遭遇了开发商同样的套路,不少人向金报记者表达了对开发商的不满和质疑:“明明政府要求报价就不能高于备案价,说起来优惠了10万元—20万元不等,事实上就是价格欺诈,虚假优惠!还有,我们每个人在认购时的2万元去哪儿了?为什么不写进合同?如果我不享受这所有五条优惠,那折后价是不是就超过了备案价?他们还能通过网签吗?怎么可以这样利用我们?”同时,还有不少业主坦言,他们之所以放弃公积金贷款的机会,也是冲着优惠,没想到全是骗局。
在发现问题后,业主们开始维权,然而今年2月底,受理投诉的海曙物价部门给他们反馈,称他们的投诉因被投诉人——宁波市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拒绝调解,根据相关规定,作结案处理,同时表示,业主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权益。此外,海曙物价部门称已要求该公司进一步规范住房销售行为。
记者调查核实
网签价与备案价丝毫不差,但业主还多交了2万元认筹金
3月28日上午,金报记者首先拨通了海曙区发改局物价检查所的座机,接电话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要求当面采访。
当天下午4点多,金报记者来到海曙区人民政府,然而在南门登记室内,遭到了该物价检查所工作人员及海曙区发改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拒绝,对方表示,相关领导不在,让金报记者联系海曙区委宣传部。金报记者又等候了近半小时后,对方表示目前不方便接受采访。
昨天下午,金报记者来到了相关部门进行查询,除了证实陈先生的陈述情况外,另外查询了1号楼203室、27号楼1004室、27号楼2202室等三套房子,发现结果如出一辙——每套房子的标价均高于备案价10万—20万元不等,最终的网签价(即合同上标注的价格)与备案价一模一样,丝毫不差。但是再加上业主们的2万元认筹金,大家实付价格均超过了政府的最高限价。
是不是顶风作案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暂停其网上签约
金报记者了解到,去年4月,宁波市发改委和宁波市住建委曾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其中规定,商品住房经营者应对所销售的商品住房实行一套一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另外,商品住房经营者高于备案价格公示或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住建部门暂停其网上签约。
2017年12月,两部门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商品房及其机动车停车位(库)租售管理的通知》,再一次明确,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对外销售商品住房及其车位(库),公示价和实际销售价格均不得超过备案价格。关于业主们额外支付的2万元,该通知也有明确规定——除销售价款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不得以向购房人收取电商费、团购费、茶水费等其他价款或费用的方式变相涨价。
200余名业主不曾料到,中梁壹号院三期的开发商竟算了如此精确的一笔账,以最后允许的销售价格,倒推计算出最初报价,让他们误认为享受了大折扣的优惠。
面对去年刚出台的两则规定,该开发商却顶风作案,他们对此有何说法?本报会继续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