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记者江国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日宣布,韩国三星、LG等六家企业因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被罚款1.44亿元。这是我国首次对境外企业实施价格垄断处罚。但一些分析人士和网友认为处罚太轻,欧美开出的罚单比我国高数十倍。为什么对操纵价格行为的处罚如此中外有别?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部门和专家。
六家企业实施价格垄断行为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2001年至2006年,韩国三星等六家液晶面板生产企业在我国台湾地区、韩国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针对全球市场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协商液晶面板价格。
根据发展改革委提供的数据,2001年至2006年,面板成本占彩电生产成本的80%左右。近年来这一比例有所回落,但也在70%左右。涉案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损害了国内彩电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的处罚比欧美要“轻得多”
除罚款外,发展改革委还责令涉案企业退还国内彩电企业多付价款1.72亿元,没收违法所得3675万元。一些网友认为罚金过低“不给力”“没什么警戒作用”。
据了解,六家企业被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缴纳的罚款包括:三星1.01亿元,LG1.18亿元,奇美9441万元,友达2189万元,中华映管1620万元,瀚宇彩晶24万元。台湾友达因最先坦白而被免去罚款。
最近,美国对相关6家企业合计判处罚金12.15亿美元,还对3家企业的9名高管追究了刑责;欧盟对涉案企业判处的罚款总额为6.48亿欧元;韩国判处的罚金总额为1940亿韩元。
一些专家认为,由于种种原因,少数大企业之所以敢于知法犯法,违法成本低是其中重要的原因。尽管数千万元是不小的数字,但对于那些利润高达数十亿元的跨国公司而言,的确可以忽略不计。但这些企业的违法行为对我国电视机生产企业,京东方等面板企业和中国消费者的利益损害却是不可低估的。
京东方是我国国产液晶面板龙头企业,由于境外企业的不法行为等原因,这家高科技投入动辄数十亿乃至上百亿元的企业多年来亏损累累。
适用法律不同,企业有自首行为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六家涉案企业针对全球市场共同协商液晶面板销售价格是典型的价格垄断行为,多个国家和地区对这一案件进行了严厉处罚。由于美国、欧盟对本案是依据该国反垄断法进行的处罚,罚款基数是涉案企业销售额,罚款金额比较大。
这位负责人说,我国对本案的价格垄断行为是依据《价格法》进行处罚,罚款基数是这些企业的违法所得。另外,这些面板企业都有自首的情节,因此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罚款数额相对较轻。“如果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处罚,罚款基数也将是这些企业的销售额,罚款金额肯定会大得多。”
对于为何不运用《反垄断法》,发展改革委表示,“本案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在2001年至2006年,由于当时我国《反垄断法》尚未颁布施行,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以及在新旧法间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我们依据《价格法》对此案进行了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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