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档案资料。
“百年民光”征集老物件活动自开展以来响应者众。昨日,市档案馆提供了一批权威性的历史资料,表明“百年民光”早在抗日战争期间就在放映外国影片。当时的影剧院等娱乐场所都归鄞县政府教育科管辖,可见,影剧院的定位是教化,而非声色。
市档案馆提供了5份黄色毛边纸老文档,文字全用毛笔写就。按照时间先后,第一份是1942年7月的《宁波商会·各同业公会会员名册》,内有当时宁波娱乐场业的名称、地址,经理姓名、年龄、籍贯,资本额以及店员人数。当时“民光”的经理叫林铭卿,是宁波当地人,34岁,而“民光”的资本额为2万5千元,大大超过当时鄞县(今宁波市)的所有其他娱乐场,包括“大世界”、“大光明”、“天然舞台”、“兰江剧院”等。由此也可见,宁波的娱乐场名头都很老,甚至连地址都为原址,“民光”当时就在开明街,“大世界”就在灵桥路,“大光明”在新街,“兰江剧院”在玛瑙路,“天然舞台”则是开明街附近的“右营教场”空地———右营巷(今天一广场内)。
第二份是1945年2月23日鄞县县政府的《全衔训令教字第359号》,送达机构是民光电影院,上写:“令民光电影院查电影放映必须遵照下列规定:一、放映电影片必须于二日前填具呈报表并附呈说明书及中央准演证,分报本府鄞县县党部及宁波警察局审核。二、未备中央准演证电影片必须于五日前先行试映,呈请鄞县民众娱乐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本府鄞县县党部三青团鄞县分团部、宁波警察局派员)审查后确定准演与否。三、呈送呈报表程序:甲、县政府教育科。乙、影党部。丙、宁波警察局。四、如不遵照上项规定办理,当遵照修正电影检查法处以国币三千元以下罚款。”落款是县长俞济民和县政府教育科科长叶谦谅的红印。由此可见,当时放映电影必须经过审核,且电影属于教育科管辖。
写于1945年11月的第三、四份资料更佐证了当时放映电影需要严格审核,这是两家商号为民光电影院写下的保证书,分别是西仪昌商号和裕丰亨商号。上写:“xxx商号今保得民光电影院放映中外电影片一切悉遵照中央电影检查法暨鄞县民众娱乐各项章则办理,倘有违背法规等,情愿负完全责任,所具保证是实”。下面盖有这两家商号的大红印章,并附有地址和电话号码。
第五份资料是抗战结束的1946年5月17日,是浙江省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兼保安司令公署参谋处发给鄞县县政府教育科的,上写:“商定本晚九时假民光电影院放映四巨头开罗会议影片,招待党政军警法各法团职员(士兵概不招待),届时均凭证章符号入院”等。这也说明民光电影院可谓当时政府的御用电影院,档次较高。(记者南华 通讯员景学军 邵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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