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金 通讯员李义山 北璎 姜栋)消费券、折扣券已过有效期,商家说不能用就没用了吗?“3·15”到来之际,听听法官怎么说。
3月14日下午,海曙法院设立在消保委的“消费法庭”刚刚调解了一个案子,是由几张购物券过期而引发的纠纷。家住海曙区的李女士去年中秋节过后才想起手头有几张月饼券尚未兑换。跑到糕点店要求兑换时,服务员指着月饼券背后的兑换时间告诉她,已经过了兑换期限,这券没用了。李女士可不乐意了,这才过期两天,价值600多元的券怎么说没用就没用了呢?双方争执不下,最终闹到了法院。
经过法院和消保委的共同调解,最终李女士和糕点店达成一致,糕点店允许她在今年中秋节前兑换一半面值的月饼券。
海曙法院消费法庭庭长袁永达法官说,除了月饼券这种带有季节性的消费券有时间期限外,其他一些如洗衣卡、购物券也被商家设定了有效期。这属于一种格式条款,实际上是减轻了商家自身的责任,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袁法官认为,过期的有价票据若要求商家退款不大现实,毕竟是消费者违约在先,但如果一过期就完全失效的话,对消费者而言也不公平。所以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消费者应试着和商家沟通协商,而商家应当在过期后适当延长一定时间,允许消费者以一定的折扣来使用这些有价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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